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四个小知识第一,认罪认...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四个小知识
第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计算要更清晰,避免发生以不认罪认罚就要重判来要求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的情形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有明确的量刑标准,省高院也都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如何从宽,从宽幅度多少,也有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是听话就减多一点,不听话就不减甚至加重处罚。
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提请逮捕、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退补,起诉要告知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以及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告知辩护律师,但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规定起诉要告知辩护律师,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办案机关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要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但司法实践中,却鲜有这样的作法,这是一个遗憾。
三、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听取法律意见的,检察院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民检察员,或人民检察员及书记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司法实践中却没遇到过愿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
四、二审法院不开庭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如果辩护律师、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由承办法官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助理简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且不制作笔录。我认为,承办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应当是承办法官而不是法官助理,听取意见是要制作笔录的,不是收取书面意见。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是要告知辩护律师的,但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往往是不告知辩护律师不开庭审理,而是直接下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的六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关注到这些问题,也希望这次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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