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当事人那些事儿II

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被告人一定就满意吗?

我们看到,在一些自媒体或者律所的宣传中,“为某某某成功做无罪辩护”是一抹亮色,是着重强调的内容。当然如果其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无罪,或者严格说,司法机关的证据无法证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辩护人成功的提供了法律服务,倒是值得浓墨重彩的大书特书。

简单来说,辩护人为当事人做“无罪辩”,当事人应该是很高兴、很满意的,论证他不构成犯罪嘛!但司法实践当中是这样吗?

在《大庭怎么开》中提到的那个案子,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的时候,洋洋洒洒的说了59分钟,逐个罪名、逐起事实对起诉书进行了反驳,最终否定了对该被告人的所有指控。后来,据值庭的法警说,他们带被告人上厕所的时候,这名被告人嘀咕:“这律师怎么能把所有罪名都摩挲去了呢?怎么也得留两个啊,要不公安和检察院也不能干啊!”被告人的想法是朴素的认知,并且有趋利避害的因素,不过,其对于自己做过什么事当然更为清楚。这里只是描述一下被告人当时对这种辩护的一个直观的说法,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庭审当中还是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细节不表,那个案件当中,咱们不展开说十多个罪名,几十起事实的犯罪构成,单说第一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当中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事实,对此,辩护人也予以了否定,在辩护方略上就有点不太妥当了,辩护之前会见一下被告人,与其沟通一下辩护方案、提纲,听取一下意见,可能就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况。

这里无意指导辩护人如何在法庭上辩护,虽然不能说是隔行,毕竟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辩护和公诉的角色、思维方式还是有所不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公诉人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向辩护人学习,我也始终强调审查起诉时要换位思考,从辩方角度考虑案子是否还存在什么疏漏。

根据相关规定,辩护人有独立辩护的权利,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上找到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利的规定,刑诉法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应当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应有之义。

关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的规定,见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不过,在这条规定的理解上,是存在分歧的。一种意见认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既不受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干预,也不受当事人干预。常听到辩护人在庭上先说其有独立辩护的权利,然后说其意见独立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尤其是“无罪辩”类型律师,一般都是先说出这两个意见。即便当事人认罪,辩护人也有做“无罪辩”的情况,对于辩护人来说,出发点当然是“为了你好!”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辩护权”应当是尊重当事人意见前提下的行使,但这里又有分歧:①有人认为,应绝对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认罪,要求做有罪辩、罪轻辩,而辩护人认为其无罪,如果分歧无法解决,则辩护人只能协议解除或者辞去委托;②辩护人在辩护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但是仍应相对独立的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当事人要求做有罪辩、罪轻辩,辩护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不违反独立辩护的职责。

如果你是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对于上述情况,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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