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问题的提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赔偿责任不同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赔偿适用强制保险规制,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没有交强险,则由机动车所有人、控制使用人个人承担。

那么,问题在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如何认定电动车的性质,关乎各方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第一种认定程序是,人民法院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车辆性质来认定,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的认定,则以该认定为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鉴定电动车是机动车的申请不准许。

第二是如果当事人在交警处理程序中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电动车是机动车的申请,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要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

第三对于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电动车是机动车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对于当事人以其电动车有政府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其电动车系非机动车的,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这种理由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同时也是现在审判中的一个新的现象。

当然,上述种种理由和各种认定程序及标准,各地法院掌握的都不尽一致,笔者提出来,以供律师、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考虑,有一些不妥之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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