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细说保险是否会被强制执行
众所周知,保险是很多家庭用来抵御健康风险、人身风险甚至是财富风险的金融工具。但是,一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同时也是家庭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那么万一家庭遇到了债务危机,到底家庭中的人寿保险是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呢?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出统一标准,但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01
债务人是谁,在保单中享有什么权益?
一张有效的保单中至少有三个角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且各自享有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人,负责缴纳保费,同时享有保单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可以理解为是保单的标的,尤其在一些年限较长或保障终身的保单里,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限一般会是保单期限的重要参考;受益人可以分为生存金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总的来说就是在特定条件发生时有权领取生存金或者身故理赔金的人。
当债务人因没有履行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在人寿保险中通常只有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利益才能被强制执行,所以搞清楚被执行人在保单中的角色十分重要。
举个例子,老王为自己投保了一张1000万元保额的寿险,老王身故后儿子小王作为受益人申请了理赔,此时发现老王生前欠债1000万元,那债权人可否强制执行小王收到的1000万元理赔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老王才是案例中的债务人,而当老王的寿险保单发生理赔后,老王作为投保人对保单已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性利益,此时享有利益的是儿子小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王对这笔债务有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法强制执行小王名下的合法财产。
所以,在合理设计保单结构的前提下,选择一些欠债风险较低的家庭成员担任受益人,最终的保险理赔金是有可能在隔代之间实现债务隔离的。但是,假设在案例中老王没有身故,债权人又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债权人是否知道保单的信息?
这就涉及到保单的私密性问题。到底如何判断一个财产的私密性呢?用一个简单的标准,可以看看某一类财产是否有全国统一登记或查询的公开平台,如果有,那么这类资产的私密性就相对较弱。从这个角度看,目前我们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都是相对公开的。而针对保单而言,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开查询平台;即便有个别公益服务平台在对各大保险机构的保单数据进行整合,比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万事通”,但是在该等平台上查询保单信息必须由本人操作,且必须经过严密的实人实名验证,这其实也是在对个人名下保单私密性的保护。
既然无法公开查询保单,那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呢?这确实是个可行的方法,但是有适用条件:
● 一方面须有切实的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申请法院对特定财产进行调查;
● 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比如具体到某家保险机构。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对自己的保单信息守口如瓶,别人是很难得到我们保单的任何财产线索的。
当然,必须提醒的是,在我国没有绝对私密的财产,我们的所有财产信息都落在国家布下的信息大网中,而且财产越来越透明化也是未来的大势所趋。所以,在保全财产时,我们只能在综合比较的前提下,选择相对私密的资产来进行配置。
03
各地法院的具体规定和态度怎么样?
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就有了各自解读和裁量的空间了。针对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内部指导意见,比如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总体来说,北京和广东高院的态度比较友好,认为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必须以投保人自愿退保为前提;而浙江和江苏高院的态度比较强势,认为法院有权要求退保被执行人的人寿保单并直接划扣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北京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广东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
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浙江
《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江苏
《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
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除了各地高院的对内指导意见,各位主办法官的态度也会影响案件结果。鉴于法官们对具体案件性质的定性、对保险产品权益的理解以及对债务人投保动机的洞察都有所不同,以至类似保单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甚至同一法院前后也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
虽然我们无法统一归纳法官们的逻辑,但从大量案例中我们可以尝试总结几条规律,比如保障性质为主的保单会优于理财性质为主的保单、投保时间较早的保单更能体现投保人的善意目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单法院会更为慎重处理等。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能尽量帮助大家提高保单配置的安全性。
最后,再次跟大家重申,保险并不是避债工具。无论配置什么类型的保单,我们的最初目的都不应该是规避债务,而应该是为家人抵御未知风险,锁定生活质量。任何时候,按需配置的保险才是最安全最合理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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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高净值 · 法律专家
高颖洁 Kit Gao
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执业律师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专精领域:移民身份规划、移民方案设计等法律咨询、公司治理、跨境并购、资本运作等法律服务、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及其他民商事法律咨询。
2017年5月加入友邦人寿,作为友邦人寿高净值业务部法律专家。加入友邦人寿之前,曾经有超过6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海外律所工作经验和2年国内知名国际化律所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