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对在销售机动车时,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在实际开票过程中,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开票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0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流程

登录开票软件,依次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

依次填写以下栏目:

1、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企业购买需填企业名称,个人购买需填身份证号。

2、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选填。如购方需抵扣增值税,必须填写购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3、填写“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

必填。可预先在车辆编码内添加并保存相关信息,开票时选择。也可在开票时手动填写,若车辆编码表内未保存过相关信息,会提示添加,添加时请确认“车辆类型”和“税收分类编码”正确选择。

4、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必填。点击该栏次,弹出“车辆联网查询”对话框,

输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点击确认,软件自动联网校验,并自动获取对应的合格证号(或进口证明书号)以及发动机号,自动填入对应栏次。

5、“小写”栏填写金额:

必填。这里填写含税总金额。

6、选择税率:

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7、打印:

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的“打印”按钮,票面信息自动保存,并弹出打印选项:点击“预览”可查看打印效果;点击“打印”即将打印内容发送至打印机开始打印;点击“不打印”即退出。

至此,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开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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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常见问题

问: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问:从事机动车进口的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问:谁可以开机动车专用发票?

答: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机动车销售方可以开具机动车发票,具体如某品牌汽车4S店、摩托车经销店等。

问:机动车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注意!!!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问:机动车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三)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 “机动车”字样。

2、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遵循“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问:机动车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答:1、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一)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三)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一)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二)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三)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同时,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03
补充说明

2021年5月1日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版面略有调整,调整说明如下: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新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并行一段时间。并行期间,在开票软件里选择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会增加选择发票版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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