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收入?
2020-02-11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建造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追加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收入的计量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造价。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回变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
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0(万元)。
(2)索赔款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0(万元)。
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
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3)奖励款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0=9100(万元)。
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