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新冠疫苗,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制售假新冠疫苗,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北京、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新冠疫苗案件,打掉了造假窝点,斩断了犯罪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现场查扣假新冠疫苗3000余支。经审讯查明,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为牟取暴利,通过向预灌封注射器组合件注入生理盐水加工制作假新冠疫苗,并层层加价销售。目前,孔某等人制售的假新冠疫苗流向均已查明。
新冠疫苗刚刚开始注射,制售假新冠疫苗的案件就发生了,且已经有一部分假疫苗销售出去,不法分子的运作真够快的,利益链条的连接也是十分迅速的。如果不对不法分子顶格惩罚,以最快的速度、最严的手段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就不能有效震慑仍在或准备从事这种违法活动的行为,从而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要知道,疫情还在全球肆虐,虽然我国在防控方面做得比较好,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付出代价也很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很多,对经济的影响仍比较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疫苗的注射,对疫情防控纺织一张安全网。即便还达不到100%的效果,也一定会对疫情防控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让不法分子制售假疫苗,无疑会对疫情防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带来疫情的难以控制。因为,注射了疫苗者,与会者在思想上有所松懈,在防控上有所麻痹,而如果所注册的疫苗是假的,那对疫情防控是非常不利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坚决斩断疫苗制假售假这只黑手,切断制售假疫苗的利益链,见一起、打一起,见一个、抓一个,且坚决重判,决不手软,要真正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的震慑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对已经破获的这起制售假新冠疫苗犯罪团伙,不管是谁,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且要顶格追究,不作任何轻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也提出了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毫无疑问,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制售假新冠疫苗,就是在公共卫生事件还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制售假药行为,理应从重从严处罚。而按照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应当全部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嫌疑人则应当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执行。否则,真的很难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药品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尤其像新冠疫苗这种对全局影响很大的药品,更应当坚决杜绝造假行为,不能出现任何造假现象。不然,会给疫情防控带来很大的压力、产生很多的漏洞、形成很大的风险。因此,各地公安机关、监管机构,一定要加大对疫苗的检查、检测力度,全方位开展抽查。在新冠疫苗的抽查方面,可以做得过一点、做得更细一点,也不要错过一支疫苗。而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毫不犹豫地一查到底,挖出所有不法分子,并迅速予以责任追究。
中国经济能够在疫情、贸易保护、单边主义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实现正增长,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正增长的国家,得益于疫情防控工作做得好、也得益于防控与发展两不误。但是,防控的压力依然很大,尤其是境外输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感染现象。今年几个疫情较重的地方,都与境外输入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需要疫苗的尽快普及、大规模注射,自然需要坚决杜绝假疫苗的出现。否则,疫情仍会对经济稳定和企业运行带来不小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讲,也要对制售假疫苗者从重、从严、从快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