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尽管诚信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再次得到提升,本期就来解析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本期分别从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的影响等角度予以解析。

本期目录索引

一、自己选择承包经营方式从事客车运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单位应提供职工名册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

三、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四、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改判)

五、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自己选择承包经营方式从事客车运营,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纳6800元/月和3000元/月两种缴费方式,L选择了交纳3000元/月,即选择了独立承包经营的方式,放弃了自己部分权利,实现自己多劳多得,这也符合承包出效益的市场经营模式。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L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诚实守信。综上,L与A公交公司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2019)川15民终803号】

二、单位应提供职工名册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A附属医院系公立医院,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A附属医院本应该提供职工名册证明用工起始时间,却只口头主张双方建立关系时间为2004年,而不提供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L与A附属医院之间在1997年10月至20124月存在劳动关系。【(2017)闽03民终1340号】

三、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合同无效

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A公司表示L入职时冒用了X的身份证,本院认为,L与母亲M一起入职,N作为L的父亲、M的配偶及本案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应对L入职情况知晓,但N在第一次庭审时先是表示劳动合同下方“X”的签名非L本人所签,庭后又认可系L所签,在第二次庭审时,L本人到庭认可“X”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表示不认识X,后在本院的再三追问下,认可X(户籍同为山东曹县)的身份证由其提供给单位。L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足以令人对其陈述产生合理质疑,结合L的工友平时称呼L为“小陈”,故本院采信A公司的陈述,认定L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照前述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L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A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20)苏0582民初2655号】

四、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要审查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必须先行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洛阳理工学院于2015年11月向A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1998年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无电子商务专业,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无被告录取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无被告的学历信息。以上证据足以令A公司相信L向其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得来。A公司持一审调查令调查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书》更加明确被告所持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L以虚假学历证书至A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但L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足以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A公司的认可。A公司最终同意录用被告,必然与其学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A精细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无需向L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L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L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L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L陈述其从2006年19日入职A公司至2015年1117日被解雇期间工作能力一直是匹配工作岗位的,A公司没有提供L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四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A公司对L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L在2008年3月20日已经取得沙洲职业工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且无论有无大专学历,L是胜任工作的,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4年1月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L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本案L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A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A公司在L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本院确认L与A公司在2006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苏05民终7008号】

五、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首先,现A公司已举证证明L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个人简历》中填写的学历信息与L提供的毕业证书信息不符,且从学历信息网上亦无法查询到L提供的学历证书,而提供学历、工作履历等真实的个人信息是劳动者就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条件之一。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具备该项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019)京0101民初16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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