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昱
来源:法财税猜想(ID:gh_429ab4b3c4e4)
某化工企业,投资1.7亿元,3000万元用于土地购买及厂房建设,1.2亿元用于设备工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用于各项费用支付,还没正式投产就因1.6亿债务问题申请破产。因破产时间长,设备部分腐蚀,技术不成熟,设备搬迁成本高且没有市场,该设备已无利用价值。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由某投资人出资6000万元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债权人豁免1亿元债务,并经债权人大会通过破产重整计划。之后,税务局告知,破产企业应当就1亿元债务重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投资人很崩溃,为了避税寻找个各种方案,最后决定将土地厂房剥离成立新公司,老公司再次做破产清算。(PS:投资人亦想成立新公司避免破产原因影响今后上市,且原址化工项目的审批已和相关部门沟通)笔者当时有些纳闷:这种简单的资产剥离,如何做到最终资产与原公司不相干,难道再出6000万用于公司清算?资产剥离的确是一种很好的手段(PS:笔者所说的“剥离”不是简单地脱离母公司,而是资产最终受投资人控制且不受母公司债务的影响),但资产剥离首先要识别资产,然后测算剥离成本制定剥离方案。很多客户会质疑:难道我连哪些资产都不会识别吗?事实还真是如此。就拿该公司为例,该公司有如下资产:A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排除商誉因素,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公司第一年盈利4000万元,按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如A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账面有效亏损4000万元。公司第一年盈利4000万元,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第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因为公司亏损可以抵扣后期利润,减少后期税费支出,所以有亏损的企业价值会更高一些。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与估值的差额亦是同样的道理,账面净值高,用于折旧抵扣企业所得的数额大,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增值税留底税额就更不用说了,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留底税额其本身就是“钱”,在此不作赘述。那么如何制定剥离方案?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案,目前没有见过哪一个方案可以完全套用的。就拿该公司为例,我们仅就该公司的具体情况探讨一下如何设计方案。机器设备作报废损失(如需要则让第三方出具鉴证报告),以报废损失抵扣债务重组所得,达到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中策没有剥离资产,但可以解决了所得税问题后剥离,因该方案没有太大的价值,就不展开讨论了,但要注意一点:资产报废要在债务重组的同一年或之前。当然债务重组作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缴纳,第一年以现有亏损抵扣企业所得,后期以资产报废损失抵扣企业所得也是可以的。不再赘述。1、债务重组作特殊性税务处理,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2、成立全资子公司,将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原值划转给全资子公司。3、12个月后,全资子公司属有的机器设备作报废拆除处理。4、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仅有土地厂房价值,全资子公司股权评估价在6000万元左右。5、母公司将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值转让给投资人。6、母公司以股权转让损失以及原有亏损抵扣债务重组所得。2、母公司以土地厂房划转进入子公司,可以适用17号、57号文免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上是否采用原值划转视母公司亏损数额决定;3、机器设备作原值划转需要备案,且在12个月内不改变机器设备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子公司资产报废最好由第三方出具鉴证报告,资产报废损失列入子公司的亏损,成为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向投资人转让最好采用评估作价;6、母公司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可以直接抵扣债务重组所得;7、资产的划转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母公司增值税留底税额转移到子公司抵扣。如母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足以抵扣,缴纳的增值税亦可进入子公司作增值税留底税额,不会产生损失。如母公司的留底税额大于全部资产划转产生的增值税,可以采用部分资产转账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部分资产采用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资产、劳动力(留守维护人员)、债务(欠发员工工资)的形式操作,待母公司清算后,将剩余的留抵税额直接划转至子公司。该方案的好处是,将母公司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与估值的差额转变为股权转让损失,既解决了债务重组所得额抵扣问题,又将该差额列入了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投资人,免于了2500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又在子公司层面受益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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