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的症状和特征
职业中毒由于毒物本身的毒性及其毒作用特点、接触剂量等各异,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尤其是多种毒物同时作用于机体时更为复杂,可累及会身各个系统,出现多脏器损害;同一毒物,不同中毒类型对人体的损害有时可累及不同的靶器官,出现多种临床表现,如铅中毒、汞中毒;不同毒物也可损害同一靶器官而出现相同的或类似的职业中毒临床表现,如氯代烃类化合物等许多毒物均可造成肝脏损害。
1.神经系统:引起神经系统损害的常见毒物有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室息性气体、有机溶剂和农药等。慢性轻度职业中毒早期多有类神经症,甚至精神障碍表现,脱离接触后可逐渐恢复。有些毒物如铅、正己烷、有机磷等还可引起神经髓鞘、轴索变性,损害运动神经的神经肌肉接点,从而产生感觉和运动神经损害及周围神经病变。一氧化碳、锰等中毒可损伤锥体外系,出现肌张力增高、震颤麻痹等症状。铅、汞、窒息性气体、有机磷农药等严重中毒时,可引起中毒性脑病和脑水肿。
2.呼吸系统:呼吸系统是毒物进入机体的主要途径,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生产性毒物主要为刺激性气体和致敏物,如氯气、光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二甲酯等。刺激性气体可引起咽炎、喉炎、气管炎、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病变;严重时,可产生化学性肺炎、化学性肺水肿及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吸入液态有机溶剂如汽油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有些毒物如二异氰酸甲苯酯(TD1)可引发过敏性哮喘;有的毒物一次大量吸入可致窒息。一些毒物如砷、铬还可引起肺部肿瘤及肺部纤维化、肺气肿。
3.血液系统;许多毒物对血液系统有毒作用。铅可引起低色素性贫血;砷化氢可产生急性溶血;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及亚硝酸盐可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苯和三硝基甲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可引起白细胞、血小板减少,甚至再生障碍性贫血;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引起白血病;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血症而引起组织细胞缺氧等。
4.消化系统:消化系统是毒物吸收、生物转化、排出和肠肝循环再吸收的场所,许多生产性毒物可损害消化系统。如接触汞,酸雾等可引起口腔炎;汞盐、三氧化二砷、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时可见急性胃肠炎;四氯化碳、氯仿、砷化氢、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性肝病;铅中毒、铊中毒时可出现腹绞痛;有的毒物可损害牙组织,出现氟斑牙、牙酸蚀病、牙龈色素沉着等职业中毒的表现。
5.泌尿系统:肾脏不仅是毒物最主要的排泄器官,也是许多化学物质的贮存器官之一。引起泌尿系统损害的毒物很多,其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性肾病、慢性中毒性肾病、泌尿系统肿瘤以及其他中毒性泌尿系统疾病,以前两种类型较多见。如铅、汞、镉、四氯化碳、砷化氢等可致急、慢性肾病;ß-萘胺、联苯胺呵致泌尿系统肿瘤;芳香胺、杀虫脒可致化学性膀胱炎。
6.循环系统 :多种毒物对心脏有损害,如重金属、杀虫药、灭鼠药及有毒气体等均可引起心肌损害,出现心悸、胸闷、胸痛、乏力等症状。心电图可见各种心律失常,ST-T改变及Q-T间期延长,心肌酶学指标升高,严重职业中毒患者可引起心力衰竭表现。急性中毒性心脏病严重程度不同,有些病例心脏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有些病例甚至可引起猝死,应引起重视。中毒性心肌损害多数预后较好,极少数可造成慢性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
7.生殖系统:毒物对生殖系统的毒作用包括对接触者本人的生殖器官及其子代的发育过程中的不良影响。生殖毒性包括对接触者的生殖器官、有关的内分泌系统、性周期和性行为、生育力、妊娠结局、分娩过程等方面的影响;发育毒性包括胎儿结掏异常、发育迟缓、功能缺陷、甚至死亡等。如铅、镉、汞等重金属可损害睾丸的生精过程,月经先兆症状发生率增高、月经周期和经期异常、痛经及月经血量改变,接触高浓度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环氧乙烷的女工自然流产率明显增高。
8.皮肤:化学因素对皮肤损害的职业中毒临床表现:如酸、碱、有机溶剂等所致接触性皮炎;沥青、煤焦油等所致光敏性皮炎、职业性疣赘;矿物油类、卤代芳烃化合物等所致职业性痤疮;煤焦油、石油等所致皮肤黑变病;铬的化合物、铍盐等所致职业性皮肤溃疡;有机溶剂、碱性物质等所致职业性角化过度和皲裂;氯丁二烯、铊等可引起暂时脱发;砷、煤焦油等可引起职业性皮肤肿瘤等。
9.其他;毒物可产生多种眼部病变。如刺激性化学物可引起角膜、结膜炎;腐蚀性化合物可使角膜、结膜坏死、糜烂;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可致白内障;甲醇可致视神经炎、视网膜水肿、视神经萎缩,甚至失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