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9.2分

读书笔记 第三章 治乱之道
友善用户梁礼记 2020-08-02 23:46:12

承接第二章的儒法之争,作者指出了儒法之争不涉及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之类的本体价值问题。而是涉及对于法律“工具理性”价值的判断,即法律的功能与实施手段的问题。

儒家主张以“礼”为核心的指导思想,而“礼”所维持是一种尊卑有别的社会秩序。根据翟同祖的观点:“儒家认为这种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同为维持社会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因此,在儒家的法律观念里,法律是一种调整和维护如“亲疏、尊卑、长幼、贵贱”之类的社会差异秩序的规范,其本质是一种差异性规范。

而法家的法律观念正好相反,如果说儒家之法主张“贵贱有别”,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地适用法律。那么法家则是不分等级的适用法律,正如商鞅所说: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放,刑及三族。....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引自 第三章 治乱之道

所谓“壹刑”观念正是法家对于法作为一种工具该如何来规范社会秩序的最佳体现。法家所言之法,是一种无差别对待的同一性规范。作为一种工具,法律被统治者用来强化自身的权威,君主糅合“法” “术” “势”,运用法律威慑自己的子民,臣民之所以服从统治,不是出于对君主的爱戴,而是畏惧君主的权势。尽管法家强调“法不阿贵”,但这是一种凌驾一切之上的君主将法律用于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而已,与现代以权利为本位的平等原则相差甚远。

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不怀疑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只不过,正如梁老所说的:

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务法”,乃是只信奉法术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

引自 第三章 治乱之道

而所谓“人治”理念的国家起源则是第一章所论述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于中国古代国家组织是建立在宗族组织的基础之上,国家是宗族组织的演变。而中国古代“人治”权威的的维系与倚仗,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道德意识形态。在国家最高统治层面,统治者要做到“天子圣明”,在实际治理层级上,“人治”的表现形态是“吏治”,“选贤任能”不仅是一种官员选拔的标准,而且还是一种在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对治理阶层起到约束作用的规范。中国古代的“人治”模式最深刻的影响和特征不是绵延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而是刻在骨子里的政治道德化倾向,以及对各种事物评价标准的泛道德化。因为人治社会里,法律始终只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永远也不可能上升为同道德一般左右社会意识的地位。如果说法理学中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问题争论的是法律正当性的终极来源问题,那么在中国古代,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其统治权威性来源无可争议的是道德意识形态。

中国“人治”传统的影子在现代社会仍能找到:个人崇拜、国家政治饭圈化、对公众人物道德的重视。或许中国人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将个人期望的实现寄托在一个“德才兼备”的个人或者集团身上吧。

只有制度无望的时候,人们才会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

引自 第三章 治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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