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消防档案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消防档案的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 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
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
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
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
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
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
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其中,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
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
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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