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 合理?!

谭瑛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案情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采访对话
方弘:尽管陈先生三次起诉离婚,但是王女士都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会是什么呢?
谭瑛律师: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判决夫妻关系解除,也是离婚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有证据的话,第一次法院就判决离婚了,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离婚可能都是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导致感情不和,很难达到法律规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原来《婚姻法》的司法实践,一方如果是两次诉讼,第一次起诉之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双方调和的机会。按照《民事诉讼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没有新的情况、新的证据,一般要隔6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原来起诉的那一方第二次提起诉讼,法院会认为确实是夫妻感情破裂了,已经给过双方调和的机会,在6个月时间内仍然不能缓解双方的矛盾,一方坚持离婚。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通过两次起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现在新的《民法典》生效之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它把原来司法实践的惯例上升到了法律条文的高度。
具体到本案,前面两次起诉法院都没有判决离婚,那么这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根据的就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事实上他们分居的时间已经更长了,所以法院这一次强行判决了离婚,虽然女方不同意,但法律依据就是这样的。
方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因为此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实施后,“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此次判决的民法典依据是?意义是什么?
谭瑛律师:对于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1088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个人认为这条制度的社会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第一,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很多人都觉得家务劳动是不受尊重的,特别是觉得女方在家当家庭主妇是理所当然的。在家带孩子并不比在外面上班轻松,但是这种家务劳动很得不到男方的尊重。我们经常碰见一些夫妻发生矛盾吵架,很多男的就会讲“我在外赚钱养家,你吃我的,穿我的,都是我养着你的”,把女方的家务劳动说的相当没有价值。这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就是说对家务劳动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可。
我认为家务劳动和另一方在外面工作赚钱养家,实际上对整个家庭的贡献都是相当的,并不是说因为从事家务劳动就矮人一等。
 
第二,我觉得这条制度更能贯彻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女方从事家务劳动受到了法律的尊重,同时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也就更加公平了。
第三,我认为对于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心理上的抚慰意义是比较重大的。很多女性生了孩子之后,长期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很有可能就患上抑郁症等,就是因为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觉得自己好像一无是处,有一些自卑。如果在法律形式上对这些进行了肯定,对于抚慰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所以,我认为这条制度应该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可能法院判决向全职太太进行家务补偿的判例应该会越来越多,这也是对妇女权益比较好的保障。
方弘:但一些网友吐槽认为“女孩子在家里承担的家务比较多,5万很少,请个佣人5千块一个月,买菜煮饭,带小孩子。”劳务补偿的数额多少才是合理的?
谭瑛律师:这个理解实际上是不太正确的。网友把女方和家里请的佣人相比较,是没有可比性的,男女双方组建一个家庭,双方都有义务对家庭的建设做出相应的贡献。
在实践当中,比较多的是男的在外面赚钱养家,女的在家相夫教子。这是双方以不同的方式在对家庭做贡献,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双方所创造的财产一般都是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也就是说男方在外面赚的钱,创立的家庭财富,包括购买的房产车辆,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作为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方,她对这些财产享有同等的份额,男女双方都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有平等分割权的,而且在分割的时候还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虽然,女方长期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但是家庭共同财产是可以要求分得一半的,对于家务劳动的补偿,仅仅是因为女方在家务劳动这一块做的工作比较辛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再给女方一些补偿。
 
所以,对一方的劳务补偿就不能和保姆的工资来比,保姆是因为付出劳务,雇主给她劳务报酬,她获得的仅仅就是劳务报酬,对于家庭的其它财产是不享有权利的。
另外,给女方的只是补偿,并不是工资报酬。平常女方在家相夫教子,男方肯定会给家里生活花销的费用,养孩子的费用。如果女方是全职太太的话,一般家庭的生活开销,孩子的教育开销这些都是男方在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日常生活当中,女方的一些消费实际上也已经享有了相应的财产权利了。
所以,我觉得拿佣人工资来比较,二者是没有可比性的,两者的地位不一样,享有的权利也不一样。
对于数额多少才合理的问题,确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很宽泛的约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遇到这种应当给另一方经济补偿的情况,优先是男女双方协商,双方协商的数字法律都予以保护,可高可低,看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双方如果达不成协议,就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这个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至于自由裁量权的数额,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不会判得太高,可能会参照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当中的数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过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万,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万。我个人认为在对于家务劳动的补偿方面,可能各地法院也不会给的太高,估计应该会在10万以内,毕竟仅仅是一个补偿的性质,当然可能会根据每个案子不同的情况,每个人付出的贡献大小有一些酌情的考虑。这个案子报道出来的5万块钱,我个人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
方弘:所以,作为家庭主妇或者是在家庭生活当中付出了主要劳动和精力的一方,如果在离婚的时候想要获得法律所支持的劳务补偿或者劳务补偿稍微高一点,可能主要就是要证明自己确实付出了那么多?
 
谭瑛律师:第一,要证明自己确实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当贤内助这些方面负担的比较多,可以通过一些证据来体现
第二,有谈判基础的话,最好能够双方协商,男方愿意给100万、200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如果协商不了,通过法院判的话,按照司法惯例,这种补偿不会太高。所以,还是建议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双方能协商的话就先走协商的途径。
 

结语

一名家庭主妇最大的噩梦可能莫过于遭遇老公抛弃、家庭破碎。与感情破裂相比,能得到多少金钱似乎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但是,为家庭付出的劳动需要被认可、在家庭中存在的价值需要被尊重。劳动补偿与其说是经济上的补偿不如看成是精神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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