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会告诉你的真相(1)
HR:试用期不缴社保,只有考核合格转正之后,才开始缴纳社保。
【真相】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应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相信你也遇到或听说过试用期转正后才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听上去有道理,实际上真相不是酱紫的。
试用期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定的考察期限,这个期限是包含在劳动合同内的。
有一些单位规定或者和员工约定,试用期不交社保,转正后才开始缴纳或者补交。其实,这是违背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对企业、对员工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进行协商的,即使双方有约定(比如签字画押),但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试用期肯定要缴纳社保,所谓的转正后再签合同,再缴纳社保,就是违背法律法规了。
但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社保呢?试用期一般有三个月,是从入职的那个月缴纳,还是第二个月,或者是其他的什么时间?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就必须去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申报,以笔者所在地区来说,每月20日为申报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20日前再去申报,申报成功则从下月开始扣费(实为缴纳),本月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所以,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受当地社保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实际操作上并不能完全做到从入职当月来缴纳。
从该条款看,无论员工在什么时间入职,最晚应在入职的第三个月开始缴纳社保(下旬入职),最早在第二个月开始缴纳社保(上旬入职)。
举例子,员工甲1月26日入职,企业最晚在30日内为其申报,2月20日前为其申报,实际上在3月开始缴纳社保;员工乙1月12日入职,企业当月就可为其申报社保,2月即可开始享受社保。
从法规规定以及不同当地社保申报时间规定来看,企业若在员工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开始缴纳社保,也能说得通,但从管理人性化角度来看,显然是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保会得到更多认同,即:上旬入职当月申报、下月享受;下旬入职,入职后第二个月申报、第三个月享受,并补缴第二个月社保,这应该是比较好的做法。
也有的企业确有难言之隐,试用期离职率比较高,刚刚去申报了社保马上又要去停保,浪费人力物力,所以有的企业采取试用期晚点缴纳,承诺在离职后多缴纳1-2个月, 总体实现平衡。这确实还算是不错的办法,但隐藏的风险就在于,万一在未缴纳社保的期间发生工伤,那就比较麻烦了。
<待续>
PS.有时HR也是身不由己,很多时候并不是他们不想告诉你真相,是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