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开车压线,被罚200块钱,法庭上,...

李女士开车压线,被罚200块钱,法庭上,她强调:国家标准是“禁止跨越”,“跨越”和“压线”并非同一行为,更不是同一性质。
白实单实线和黄色单实线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白实线禁止“跨越”,而黄色线禁止“越线”和“压线”,因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她的200元处罚。

她表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对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进行扩大解释,压线归压线,跨越是跨越,不能混为一谈。

另外,李女士说,白实线是功能线,与人行横道线和禁停框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功能线都禁止压线的话,车辆就无法在道路上通行。

警方不同意李女士的说法,他们表示,白实线是禁止变更车道线,属于禁行标线,车辆存在“压越”和“跨越”白实线即是违法。

而法院的认识也和警方基本相同,法院认为,白实线属于禁止变更车道线,这点李女士没有异议,而变更车道势必要经过从“压线”到“跨越”的过程。

法院指出,李女士把“压线”和“跨越”界定为不同性质的行为,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在路口禁止变道的立法本意,因此,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最终的中院,都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之所以花费这么长时间,从区法院到中院,是因为她认为,在相关案件中,如果有法律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按照国家标准作为依据。

而她当天的驾驶行为,确实没有变道,只是车轮压在了白实单实线上,按照法律规定,白色实线禁止变道,她是承认的。但是,当时她的车并没有跨越实线。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白色单实线没有规定禁止“压线”,只是规定了“跨越”是禁止行为,所以李女士至今也想不通,她的官司是如何输的?这一规定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
哈哈,老实说个人觉得李女士很优秀,追求真理的精神值的点赞,个人理解能力很强,一个较真的性格我特别喜欢,也充分证明交警和法官语文水平有限,这位李女士的汉语水平堪称语文老师水准,苦于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说不定因为这个案子,法律制定机构为了不让交警难堪,最后能修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跨线都改成压线。官司是肯定会输,不然让执法者如何自处?毕竟法律只是个框架,如何把控最终解释权就是在执法者手里,比如国家法律不禁摩时,很多地方法规就禁摩了,你说是地方违法国家法律了吗?不是的,其实是地方标准往往都高于国标,联系本案法律虽然规定不准跨线,可也没规定你可以压线啊,所以地方会出台各种补充性法规,让人很难受,多听老师傅经验,可能比你熟读交法更有用,毕竟这些老师傅说不定都是吃过苦头的过来人。

路口的白实线内是导向车道,就算车轮压着白实线行驶,车身也会先用旁边车道空间,这让旁边车道行驶的车辆如何行驶?如果发生刮碰,定全责,她愿意嘛?路口导向车道压白线行驶,先不说是否违法,至少已经可能危及旁边车道车辆的行驶安全了。通过这个例子,我觉得法律上对于导向车道白实线的违法说明应该修改的更明确一些。
从车辆本身的角度讲,车轮压线,车辆车体肯定已经跨越了。因为目前的车型并没有车轮顶着车头的。又不是压路机。白线的目的是防止侵占临侧车道,车轮压线的时候,车体肯定已经侵占临侧车道了。所以车轮印压线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车体跨越白线了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是禁止跨越侵占旁边车道路权不是禁止变道,变道必然侵占旁边车道路权这没错,但实质上车身跨越就已经侵占了。所以禁止跨越是正确表述。而这轮印在白线上。已经可以证明车身跨越了白线,侵占了临近车道路权。
法官可以解释,但是不能曲解,白线黄线,跨越与压线是不同概念,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本案支持李女士。
压线并非跨越,压线是跨越的开始,但最终没有跨越与立法意旨相符!即立法的目的已经达到,处罚不是目的,因此,女司机的观点正确!法院判决有违公正性!
我看李女士说的有理,在路面上经常右转车在进入直行道时白实线是从路口划上的,汽车右转不可能拐直角,稀旺法院从实用角度参考法律的使用性质给出更科学的判决。
应该要和创红灯一样,必须条件满足才算,只是压实线,稍微越线但并未实施变道,不应该处罚,虽然官司没有赢,但是意义还是很大的,要知道和政府打官司想赢很难,即使这样,应该交管部门以后应该碰到这种情况会想一想的。
法律条款应该是非常严谨的,我们不能随意改变它的定义,或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
支持!压线和跨越本就是两种意思。没看过法律原文,如果真是跨越才算违章,那么仅仅是压线就没有违法!太多次因为压线被处罚的,有的是跨越了,有的仅仅因为躲避压线而过。非常支持对带法律较真的精神!止压线,压线就违反交通法了,这样,处罚李女士,交警没有错。
向李女士致敬,无论她对错,敢于运用法律本身就值得尊敬。现实生活中,一般人都宁肯被罚200元,也不去运用法律而争辩。而且,咱们国家法律弹性太强而使大部分人失去运用法律的勇气和耐心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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