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服用中药无异于慢性自杀”续完
4、在使用混合全草时候,同时服用了大量的未知成分(未知成分,这只是从现代化学成分的角度讲的,从别的角度讲,就未必是未知成分了。好比说,我们吃萝卜、白菜、青菜等,都是吃的全草,但我们对我们所吃的成分是肯定,我们吃的是萝卜、白菜、青菜等,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很多食物,我们吃了几千年,并不知道其化学成分,并不等于我们对成分就一无所知,因为我们确定地知道它们是什么。),这些成分的副作用未知(恰恰相反,在大部分情况下,如果这些成分有副作用的话,我们对它的感知只怕比对其非副作用的治疗作用的感知要敏感的多,只有少数副作用很轻微时,我们才可能倾向忽略它。实际的情形是作者在这里有意放大龙胆泻肝丸之类的副作用。关于龙胆泻肝丸或龙胆泻肝汤,现在研究证明其对肝肾的损坏作用的元凶是关木通,第一,古方原方不是用的关木通;第二,原方是用于治疗肝胆湿热的,由于清利湿热的药大多苦寒伤胃,所以中病即止,不可多服,而且肝胆湿热本是实证,也无需多服;第三,由于中病即止,所以即使在使用关木通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对肝肾的明显损坏,所以使一些药物学家错误地用关木通做了替代品。今人用之而出现肾衰,其咎在把它当做养生保健用药,长期服用,大悖中医理论,这个罪是不能算在中医理论的头上。龙胆泻肝汤从《医方集解》创方以来,一直就是治疗肝胆湿热的良方,累用累效,我们应当为它正名。),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副作能够多于有效成分的副作用(很显然,这是无稽之谈,我反着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副作用少于有效成分的副作用”,没有批判思维习惯的人,你怎么就知道我说的无道理?未知成分的副作用是多于还是少于有效成分,两种可能都有,只有具体研究后才知道,在这里,应当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
一种单体药物的副作用是可知的和可预测的(单体是易知易测,问题是当我们面对大量的中药方剂甚至是单味动植物药时,现代化学在分析时往往没有手段找到那些单体,我们总不能因为现代化学的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就放弃对中药和中药方剂的使用和已经在实践基础上或得了的那些知识吧?个别人可能同意放弃,但我想大部分人不会同意放弃,至少我觉得放弃是对前人已经取得的知识的过分轻 视,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但是我们在吃中药的时候同时服用了大量的位置成分(当是未知成分之误),这些成分可能具有严重的毒性(这又是无稽之谈,我上面已经指出,这些未知成分,只是从现代化学成分的角度讲是未知的,但并不是我们对之就一点知识都没有,尤其是,当其有副作用时,我们都会特别敏感,如果有严重的毒性的话,前人对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警示:有小毒,有毒,有大毒,有剧毒,这些词在中药书中是累见不鲜的。)。
5、混合服用草药的方式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不符合现代医学和药理学的
科学性(混合服用草药不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中国古人,最早服用草药的时候,是单味单味服用的,是后来才采取了方剂的组合服用方式,这是一个发展,仅用生产力低下解释不了,因为后来的生产力肯定比前期的生产力要高。你可以说这种服法不符合现代医学和现代药理学的规范,但未必就没有科学性。在中药的发展史上,到孔子时代,中药的组合方剂服法还没有成熟,那个时代,中药一般被称之为毒药,因为当中药单味服用时,在大多情况下都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孔子以其明哲,得病后是不服药的,完全靠自身的抵抗力使自己从疾病中自愈,活了70岁,在当时是少有的长寿了。但是,到了汉代张仲景时,中药的组合方剂服法成熟了,所以张仲景之《伤寒杂病论》以例示的方式,将这种成熟的技术较为全面地保存了下来,而成为后世方书之祖。自从有了方剂组合的服法,中药就被大大地减毒增效了,所以后世不再称中药为毒药,相反,有了补药的名声。所以组合方剂的服法本身是有科学性的,只是由于认识手段的不足,我们现在还无法揭示其科学性的具体所在。上文说到的青蒿素的例子,也说明了中药饮片的使用方式,是有它的优点的,是有它的科学性之所在的。下面再给个例子,有报道说,用黄连治疗痢疾效果是好,但容易产生呕吐、呃逆等副作用。但治疗痢疾的中药方剂香连丸就没有这些副作用,因为黄连被和吴茱萸一起炒过,同时配有木香,吴茱萸和木香一起将黄连可能给人体带来的副作用给抑制住了[1]。);
6、采用个案是不能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这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正确的说法是:采用个案是不足以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这“不能”和“不足以”之间可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从哲学上讲,存在的只有个案,而没有一般的“多案”,“多案”归根结底还是个案,不过是众多或许多个案而已。所以能说明或者证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只能是个案,很多的个案加在一起,对药物的治疗效果所给予的说明或证明就成了“多案”的说明或证明,才可能有所谓的“统计学”证明或说明。就是现代科学用实验来发现、证明药物的药理作用,通过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来检验药物的药理作用和治疗效果,也是要通过一个一个的科学实验案例和一个一个的动物实验案例以及一个一个的临床试用案例来实现的,所以说“采用个案是不能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的”在性质上就是一句完全错误的话。我们可以说一个个案或几个个案不足以说明药物的治疗效果,但我们说众多的个案加在一起,只要数量足够大,就足以说明治疗效果。此其一。其二,中药的治疗效果,是被几千年的临床实践所证明了的,在这里,根本就不是个案的证明,而是从空间上讲,在整个中华大地上被证明过,在时间上,至少有近两千年的跨度间被证明,说白一点,就是古往今来的许许多多案例包括有文字记载者和没有文字记载者都在证明着中药药物的治疗效果。说中药药物的治疗效果只有个案证明,不过是本文作者预先给中药药物设的一个推理陷阱,根本就不符合中药药物的临床治疗事实,是不顾事实的污蔑。);
这是老百姓的常见误解,也是中医伪医游医常用的伎俩,实际上这是完全错
误的(依上述分析,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