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判断“明知还犯”?

先举个案例,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告人石某到县郊一个村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大江110型摩托车自用。

随后,石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该车系韩某某所有,于一年前被盗。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546元。

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机动车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

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将车辆归还原主,另判处罚金2000元。


因为这个犯罪,常有身边人在做,很普遍。

做这一类事情的人,有两种,一是真不知道;二是,模模糊糊、或者清楚地知道,但总是告诉自己:“到时候,我说不知道就没事了,不至于犯罪。”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正如案例中的石某某一样,你说不知道,办案机关就相信你不知道?

下面咱们来具体解释一下。

客观方面:

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例如本案中的摩托车),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本案中,石某心照不宣,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办案机关如何判断是否“明知”?

早在09年最高法就针对这个问题给过明确解释:

“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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