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与租赁纳税有什么区别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一、增值税:仓储服务属于增值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仓储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按3%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属于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但对提供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5%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提供仓储服务的纳税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房产余值计税,从价计征房产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租计征房产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印花税:《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合同缴纳印花税,依据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不动产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依据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印花税所涉税率虽然相同,但是两种业务所涉税目并不相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提供仓储服务或可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但适用前提是仓储占地需达到6000㎡以上,而且必须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或”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储藏保管其他物品是不适用政策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如果是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则土地使用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