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X防爆认证气体环境等级划分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指令94/9/EC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流程图如下: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那么ATEx认证的防爆等级如何区分呢?
防爆设备定义: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
分为两类: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按爆炸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安全级别:
0区(ZONE 0)—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和长时期存在的场所。
1区(ZONE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区(ZONE 2)---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当企业申请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应提供总装图、电路原理图、印刷线路板图、丝印图、元器件材料表及铭牌图等。当企业申请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送检技术资料应包括能反映样品防爆性能的图纸(包括总装图和零件图)。当总图能明确表明产品的防爆参数及结构时,也可只送检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