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改革办法确保教育督导有位有为有威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教育督导二十八条”),旨在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基本上在改革开放之初逐步恢复,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相应地,教育督导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科学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历史性作用。“教育督导二十八条”坚持问题导向,认为教育督导领域“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这在问题诊断上是精准的。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在发展教育事业时,应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着孩子们成长得更好等方面的“刚性需求”,从教育供给侧发力,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在教育领域促进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自然应促进教育管理子系统——教育督导系统功能的高水平发挥。但教育督导中所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一使得一些地方教育督导的地位尚欠明确,职能尚欠明晰,教育督导常常陷入“缺位”、“越位”、“失位”的尴尬境地;二是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因教育督导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而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进而使工作被动地沦为“作为不力”的无奈局面;三使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呈现出“无威”状态,被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机构所反馈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问责是否有效落实常常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应确保教育督导有位有为有威。
聚焦体制机制提出教育督导改革思路,是找准了解决教育督导是否有位有为有威问题的关键。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包含教育督导管理体制、督导组织及督学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还兼顾教育督导体制与教育行政管理及监管体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之间的调适问题。教育督导机制从工作领域看,包括督政、督学和教育评估监测三大机制,从教育督导管理环节及内在运行机理看,有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还涵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及问责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等。教育督导二十八条从体制机制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的角度提出了改革意见,力促体制与机制的耦合,为推动教育督导进一步实现有位有为有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有位”角度看,教育督导二十八条强调了要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独立行使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并强调教育督导法定地位与其机构层级的协调,强调所赋职能与队伍编成及专业水平(即专业地位)的统一,并提出了赋予教育督导机构行政优益权的有关思路。从 “有为”角度看,教育督导是否有为体现在其有没有聚焦于教育问题发现、诊断、督促解决之“链”上,因而该《意见》强调要遵循教育督导规律,依法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强调教育督导全面覆盖、运转高效。从“有威”角度看,调调教育督导要结果权威、问责有力,如在问责机制方面,就梳理出教育督导报告、反馈、督促整改、复查、约谈、通报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激励、问责制度,并明确提出了这一系列制度的建设指导意见。
教育督导的这三个“有”是相辅相成的,其中,“有位”是依据和基础,“有为”是根本和重心,“有威”是保障和关键,我们坚信通过三年努力,一定能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进而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作者:施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