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二)——如何加贴中文标识与适用质量标准

背 景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多为国外商品,甚至大多数产品还尚未正式对我国进行销售。东盟地区的零售商品绝大多数都为英语、泰语、越南语、马来语等原产地的语言文字显示的标识,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入我国,势必对我国消费者产生识别上的困难。因此,如何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信息是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思考和注意的问题。

与此同时,东盟地区的零售商品是按照原产地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而原产地标准与我国同类生产标准之间极可能存在不一致。如何弥合这样的差异也是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本期涉外及海商海事团队出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专题研究(二),旨在讨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需要和如何加贴中文标识,以及是否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的问题。

境外商品是否需要加贴中文标识?

加贴中文标识的法律义务来自于我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并对该标识负有保证真实和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也应负有同前述生产者标识加贴要求相一致的义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标的是境外的商品,因此首先要讨论我国法律的适用问题。《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因此,不能武断地认为境外商品都必须需要加贴中文标识,需要区分义务承担主体和具体的情况。

 1.生产商并非零售进口经营者的情形

首先,境外商品生产商的生产活动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其次,境外商品的生产商并不必然是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86号文”)对于零售进口经营者的定义为: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境外商品的生产商仅生产商品,而其他零售进口经营者将商品统一进货之后,成为了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再将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运往国内销售。在此情况下,生产商并非直接面向中国市场,也不会预见零售进口经营者将把商品运往中国销售。

在此情形下,本所律师认为,生产商不承担我国《产品质量法》下的贴标责任,有权依照原产地法律规定以原产地语言文字进行贴标。而对零售进口经营者来说,其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因此有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商品加贴中文标签、标识。

 2.生产商即是生产者,也是零售进口经营者的情形

在疫情影响之下,许多境外生产商为了打开销路,纷纷选择跨境电商方式销售产品,生产商与零售进口经营者为同一主体。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可以直接生产以中文为文本标识的批次商品,或者适用中文标签统一加贴至外语标签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486号文”并未明确要求零售进口经营者承担对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法定义务,但明确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要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向消费者出具风险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相关产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由于存在与《产品质量法》规定不一致之处,本所律师认为跨境电商企业仍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对商品加贴中文标签,有利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认知。

此外,“486号文”也在上述风险告知书中提及“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商品制作电子标签,方便消费者查询。

如何加贴中文标签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贴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至少应具备以下真实内容:(1)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2)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3)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产品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不当的风险警示;(5)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境外商品适用原产地标准还是我国产品质量标准

不同国家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方面的发展水平和考量要求方面的显著差异不可避免地引起各商品原产地就商品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一,因而跨境商品流通的顺畅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商品质量标准的适用问题。

“486号文”中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基于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的风险告知书中应注明:“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该规定尊重了商品原产地所执行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承认了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产品质量标准不一现象的广泛存在,并确认了跨境电商企业作为货权所有人,必须保证商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且加以公示,以保障中国境内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标准可以仅符合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结 语

各跨境电商参与者,应明确自身的主体类别,合理合法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商业活动。本所涉外及海商海事团队将在后续三期的内容中,继续讨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广告宣传、消费者保护和商标保护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律师简介

陈路翔

陈路翔,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

黄海源

黄海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涉外民商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问(一)——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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