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风险有哪些特征
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运转资金是非常重要的。在当今社会如果企业不发展很有可能就会被淘汰,因此很多企业在资金不够的情况就会实行赊销的手段,当然这受可以扩大销售,但是也会带来一定风险。那么关于应收账款风险有哪些特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应收账款不断增加,易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
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一方面使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另一方面又迫使企业不得不举债经营。为了维持经营,企业在高负债率经营的情况下,以大量举债为生。此举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致使经济效益下降,而且也使企业迈向了资不抵债的边缘。
2、现款回收率低,贴现成本高
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大量吸纳承兑汇票成为可能。有的企业现款回收率不足10%,承兑汇票占了70%以上,为及时变现应急,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贴现息。
3、以物易物相互抵账,成本上升效益下滑
以物易物相互抵账、抹账来清理应收账款实属企业间的无奈之举,多数以物抵债的价格都在高出当前市场价格的40%以上。抵回的实物,企业一方面再以高价抵出,另一方面则根据需要用于生产或以当前市价赔款销售,其结果是企业获取了维持基本生产所需资金,但承担了巨额损失,出现了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
4、贴点换钱应运而生
近一个时期以来企业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有的月平均余额甚至达到了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为了求得生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得不借助一些私营企业的“灵活”手段,将应收账款以15%~25%的巨额损失换取所谓的“贴点”换钱。此举虽然暂时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恶果不容忽视:
一是打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是助长了腐败之风;
三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
(1)认真作好赊销对象的资信调查。企业广泛占有有关客户信用状况的资料,并据此采用定性分析及定时分析的方法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客户资料可通过直接查阅客户财务报表或通过银行提供的客户信用资料取得,也可通过与该客户的其他往来单位交换有关信用资料取得。
在实际中,通常采用“5c”评估法、信用评估法等方法对已获资料进行分析,取得分析结果后应注意或减少与信用差的客户发生赊账行为,对往来多、金额大或风险大的客户加强监督。
(2)合理的信用政策。在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了解、评估、划分等级后,就要根据自身营运情况,制定有关应收款的政策,即信用政策。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企业决定授予客户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也是企业对于可接受风险提供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信用标准较严,可使企业遭受坏账损失的可能减少,但会不利于扩大销售。反之,如果信用标准较宽,虽然有利于刺激销售增长,但有可能使坏账损失增加,得不偿失。可见,信用标准合理与否,对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有很大影响。
2)信用期限。信用期限是企业为客户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适当地延长信用期限可以扩大销售量,但信用期限过长也会造成应收账款占用的机会成本增加,同时加大坏账损失的风险。
3)现金折扣。为了促使客户早日付款,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如能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则能享受相应的折扣优惠。但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标准。
4)收款政策。收账政策是当企业的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应采取的收账策略。收账政策的确定要通过收账过程的成本与收回账款的收益的权衡来实现。当收账费用达到一定数量时,坏账损失开始逐渐减少,但随着收账费用的不断增加,坏账损失的递减速度下降;当收账费用达到一定数量时,坏账损失就不再减少,这是收账方面的“饱和点”,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坏账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一)催债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此外,销售与收款的不协调性使得企业营销人员侧重于销售而较少考虑清收欠款,加之清收欠款力度不够,也是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原因。
(二)未合理管理应收欠款的催收工作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或本可以全部收回欠款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由于内部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造成工作脱节,未将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数额、账龄及增减情况状况公布,以达到督促相关人员催收的效果,特别是没有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对逾期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清收,导致企业出现呆账、坏账。
(三)催收方式和程序存在一定问题
1、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关注数额较大的欠款,不关注数额较小的欠款,这就导致了数额较小的欠款大量存在。
2、在催债的过程中,业务人员往往注重表面催债,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深层次了解,未识别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导致了呆账、坏账的产生。
3、企业往往仅要求债务人作出口头回复,未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甚至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没有一追到底,连头口回复也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仅与债务人进行私下协商,这导致催债次数虽多,但却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有效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