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晚间,市值高达4000亿的药中茅台——药明康德发布一则股东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减持金额近30亿,却仅道歉了事,目前该股东被立案调查。此事引起市场热议,不禁要问提前发布减持计划的约束力何在?要不要处罚?上市公司有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持主体不管有意无意,至少披露的原因都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或者对规则不清楚,那么犯错了,要怎么补救呢?当然是要有诚恳的致歉,表示后续将加强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至于致歉的诚意呢,各家也不一样,有些是公司自己员工的还好把控,多数情况会主动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确认股东是否有做出相关承诺,若有则需要严格按承诺履行责任。
这家倒是披露了减持计划,但是股东没等到15日满就急着减持,最后被监管处罚,上市公司也未发布致歉公告。
案例1:YHZK(002795)2020年11月17日,披露《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11月26日,该股东苏某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万股,12月11日,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万股。在上述减持行为中,苏某锋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实施减持,也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2021年2月1日,浙江证监局对苏某锋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1年2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案例2:LHGF(300761)2020年3月20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称,持股5%以上的股东艾伯艾桂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300,000股,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为表示歉意和整改决心,艾伯艾桂主动将违规减持收益1,466,835元上缴公司。2020年3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股东出具监管函。这家更狠,在首发上市时就明确承诺若违规减持,不仅将违规所得上缴公司,还自愿将股份锁定期延长12个月。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位股东是真的误操作啊!案例3:SLGF(603819)2019年3月13日,披露《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股东中科金源存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即减持的情形,中科金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2019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科金源予以监管关注。
目前,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多数都以股东对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为由,若金额不大且情节较轻的违规减持行为,监管层主要还是采取警示、批评的处罚方式。可以看出,股东的违规减持终究是属于股东行为,监管处罚也是针对股东本身。上市公司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对公司二级市场仍有一定的影响。这里小编温馨提示董办的小伙伴:
持续关注股东名册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核实、及时披露,有的股东是因为不清楚规则才减持的,不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可能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点关注股东的相关承诺,有承诺的需要及时提醒,严格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