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要不要有侦查学的知识结构?
作者:曹春风律师
刑事侦查学或者与其相关的带有侦查属性的学科历来都披着神秘的外衣,像雾像雨又像风,其中的专业性知识和理论都被教化的远离世俗,这在大学的学科设计上就开始被设置屏障。如果你好奇到警务类的专业性书店去购书就会得到答案,没有人民警察证就购买不了带有侦查专业属性的书籍,这样做到底能否隔断犯罪分子学习反侦查的能力,目前为止没有数据统计。
我们知道,侦查是启动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首要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或者叫这一阶段)侦查机关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收集和固定证据,锚定行为人犯罪事实成立的全部要件、要素。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就是证据来源的一道关口,近几年来中央政法机关大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包涵的三项重要内容就是:(一)侦查机关的职能从查明犯罪走向证明犯罪;(二)从侦查中心主义走向以审判为中心主义;(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而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该原则项下不仅仅包括了证明标准、还包括了证据规格即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要求。有人从应然角度讲,认为司法人员、辩护律师法规范层面去把握似乎已经足够,如证据的三性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问题等等,但是我却认为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可靠才是证据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基础和生命,同时也是证据可采性的应然和实然。
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从业经历大体相同,其路径稍有差异,从根本讲就是法学院(法律系)毕业,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公考(实习)即从业,从骨子里能找到的是法学基础和逻辑的基因。而做为要素事实的证据(公诉案件)除了与证据法和诉讼法规则有亲缘外,其更主要的产出和供应机制是来源于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该侦查行为除了程序上需要遵守诉讼法规范以外,更多的成因是来源于其内在特有的侦查逻辑、思维、方法和手段等遗传密码!
这就难免有一个困惑围绕着我们,一边是法规范要求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对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来源、证据鉴真、证明标准等,一边是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对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机理和机制仅仅停留在规范层面,这就形成了审查判断证据来源的实操方法缺失,审查判断的逻辑出现断层。那么,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反思对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只识树木不见森林的知识短板带给我们审查判断证据的视阀窄域现象呢?
毫不客气的说,现实中我们对证据来源审查的固有思维所形成的窄域现象,带来的恶果如同我们到饭店吃饭,看到满桌令人垂涎的美味,第一时间是如何满足味蕾而不问食材是否新鲜、厨师是否尽责担当、传菜员人品如何、菜品是否真正干净对菜品品质的影响,殊不知我们吃到嘴里的美味有可能其内在本质是令人作呕的脏东西。这又如同摆在司法人员和律师案头的案卷,表象是案件事实以及案件证据,而实际上此案卷事实并非案件事实,个中缘由就是我们不知道侦查机关在诉讼规则约束之外的那些形成证据的机制,存在这样的短板必然存在审查判断证据在方法上的天然缺陷。
结语:一名优秀的刑事司法人员或者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侦查人员;一名优秀的刑事司法人员或者刑事辩护律师一定是用侦查思维武装着自己头脑的,保持着理性的从业人员。易言之,做刑事业务,侦查学知识结构不可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