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精要》勘误(二)

虽是好书,

亦有不足。

今日勘误,

明日进步。

《商品归类的映射过程和“二分法”原则》一文存在两处笔误:P234最后一行“其他品目未列目”当为“其他品目未列名”;P236第三行“第八十四章章注二”当为“第十六类类注二”

P279最后一段及P281的尾注③将发动机气缸盖之归类作为总规则三(一)的例举欠妥。因为根据第十七类注释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即气缸盖作为发动机的零件归于品目84.09,而非按机动车辆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实际上属于类注规定的范畴,故无须适用规则三(一)比较两者列名的具体程度。但对于类、章注释及品目条文无有规定的其他零件,仍可适用文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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