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对税务稽查的第一条,就是降低被稽查的风险。
有些生存在真空中的人对此完全不能理解,他们认为,企业依法纳税就该不怕稽查,就该“不患是否被查,而患是否守法”。
纳税人首先在观念上,就不能被这类颇具欺骗性的言论所迷惑。
首先,税务稽查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这一点,税务当局也是承认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就曾规定“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为什么要严格控制就是因为查次数过多,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不过“严格控制”这类无法定量的要求,往往缺乏足够的保护效力而已。
但在一些具体工作上,法律法规对税务检查者也是提出过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比如,调走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进行检查,就属于严重干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事,一旦账簿凭证被调走检查,纳税人如何开展正常工作?如果正常经营工作受到影响,如何贡献税金?
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调取账簿凭证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
首先是调账的权限。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凭证,需要“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注意,既不是稽查局局长也不是税务局领导,而是局长本人);调取当年账簿凭证,对纳税人影响更大,则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其次是调账的时间。以前年度的账薄凭证,3个月内归还,当年的账薄30天内归还,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到,越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影响严重的事项,其批准权限时间限制越严。
立法的意图,就是尽可能减小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再次是税务稽查会加大纳税人的成本负担。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来看税收工作包括稽查工作,不仅不会产生一分钱的价值,还会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降低经济的效率。
企业接待税务检查,必然会付出额外的成本,可能包括:经济成本、管理成本、精力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最后,税务稽查会导致不确定性税务风险。
税收政策十分复杂、企业经营业务十分复杂,稽查中双方的博弈也十分复杂,都会导致稽查中的税务风险不能确定。
实务中,总会出现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处理与处罚错误的情况。仅就这些已知的错误情况而言,如果纳税人未能正确维权,也就会导致其额外的经济损失,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日你被查,就可能会被错查,而错查就代表额外的风险与损失。
综合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应对税务稽查的第一条,就是降低被稽查的风险。
市场竞争已经让企业疲于奔命,再被稽查介入,就更加焦头烂额了,当然这个风险是不可能降为零的,也不可能完全为纳税人所操控,它只能是一个概率,高一点或者低一点。
相对于企业的数量,稽查局的人手一般来说是不足的。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从世界范围来看,本来就已经属于偏高的水平,要想再不计成本加强稽查局的人手是不太可能的事。所以从税务机关角度看,如何选择检查对象,就成为一件很重要的事。
另一方面,我国税务稽查还面临着“以查促征”的要求,即通过稽查来增加税收收入。虽然税务总局对“以查促征”这个词的使用还十分谨慎,但各地税务机关却把这个词作为稽查的重要目标挂在口头和文件之中。这就要求每一次税务稽查,尽量做到能够查得出问题,能够增加补税、滞纳金与罚款的金额。所以,选案时就必须选择那些确有偷漏税嫌疑的企业,有所侧重地展开稽查。
多年来,稽查时,被查得退税的情况几乎没有,我更愿意把这一现象理解为大数据选案的功劳。
这种现象的一个副作用是,经有效的选案之后,被查企业几乎没有不偷漏税的,如果没有查到问题,只能说明力度不够。于是产生一种错觉,所有企业都经不起检查。在复杂的税法与业务面前,硬要挑出可以产生补税、滞纳金、罚款的骨头、并非一件不可能的事、的确哪个企业都经不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