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不给代开发票时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转让合同所载金额有两个,印花税依据哪个?
房老师您好!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的一个下属企业由于严重亏损,部分股权转让了。产权转让协议上写的是:甲方同意**持有的公司原股权1500万元以300万元转让。现在地税机关要求我方缴纳印花税要以1500万为计税依据,并且是双方缴纳,这样对吗?我认为计税依据应该是转让协议上标注的金额300万元。但是地税机关坚持他们的意见。这两个意见哪个是正确的呢?
亲爱的粉丝,看来学好税法的前提必须要学好语文。税务人员的语文大概是体育老师教的。你的大学语文大概是初中语文老师教的。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具体到你们这份合同,合同出现了两个金额,一个是原值1500万,一个是成交金额300万,那么这个计税所说的"所载金额"到底是哪一个呢?我想,只要是一个有基本职业素养的正常人,不会认为是原值1500万的,一定是成交金额300万。正如一套设备原值是1500万,按300万折价出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到底是1500万还是300万呢?问这种问题是丢人的。
即使以上所载金额"容易引起歧乂,但也可以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解释,“财产所有权”裝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个股权转让所立数据,一定是为300万转让价格而立据,而不是为1500万原值立据。
2、税务不给代开发票时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房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们单位租用的个人房屋作为职工食堂,月租金15000元,由于该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代开发票,使用收据付款。看到国税局2018年28号公告,那以后是不是收据上只要有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就可以做有效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呢?在会处理上是否妥当?
亲爱的粉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増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言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増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主的月租金已经超过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所以必须提供发票。
又由于房主没有房产证,税务局不给代开发票造成该公司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该管理办法也提出了解決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也就是说,你们已经具备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情形,可按第十四条的原则处理尤其强调前三条为必备条件。
首先你应该明白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发票是违规的,但由于不开具发票是税务机关造成的,你要想办法证明是他们自己造成的。
还要认真落实以上其他原则性规定。
建议认真落实以上原则性规定,尤其是支付租金要用银行转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