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营业牌照
近日有xx税务博物馆的朋友询问有关建政初期摊贩营业牌照的问题,也有咨询摊贩营业牌照与税务登记证是不是一回事?
这里做一个简要的说明,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建政之初,摊贩在城镇中是普遍存在的,以几个大城市为例:上海坐商十一万多,摊贩也有十二万多,北京坐商四万三千多,摊贩四万一千多,天津坐商四万一千,摊贩有四万六七千,这些摊贩鱼龙混杂,除去一部分对新政府缺乏了解,化整为零的坐商,剩下的有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散兵游勇,还有农村地主富农为了躲避土改逃亡在城市中的,当然还有很多鳏、寡、孤、独、残等等资本很小的无业市民,摊贩们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种小本生意,或固定或在一定区域内流动,各自为生计奔波。
无论从财政还是社会治安,摊贩以及他们的经营活动必须被纳入政府管控的范畴。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章第四条:为管理市场,平衡负担起见,对摊贩营业,应按其超过规定之资本额及经营情况,征课定额之摊贩牌照税,其征收办法另订之。
1950年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了牌照的申请,使用,变更等事项,摊贩营业牌照主要是作为一个计税依据存在。
摊贩营业牌照税按照经营资本分为十四级,税款逐级递增,一年征收四次,分别为二、五、八、十一月中旬,牌照每年一月份换发。
(这件牌照不是红税工网站的藏品,破损褶皱比较严重)
各地都是遵照财政部的稽征办法,但是在牌照设计上,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格式,所以五花八门,繁简不一,这也是时代的特征吧。
1951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替代了“摊贩营业牌照税”
牌照税取消了,摊贩业税采取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起征点为每天三万元营业额以上(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200元-30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1950年3月至1951年9月期间,摊贩营业牌照税的起征点可能存在过调整,1951年很多税票上资本金的起征点都低于20万元都征收了牌照税,例如下面这张
过几天再查阅一下相关的历史资料。
也欢迎朋友们留言补充。
再回应xx税务博物馆的朋友询问的一件历史资料
首先从纸质(宣纸),印刷(刻印),款式(四柱记账法),等方面判断,这是一份清末税务历史资料,从字面上关键字,“经征分局续加肉厘四柱表”,“宣统”等分析,这是一份厘金局专门记录“肉类”关税的空白账页,由于未看到账页上有订孔,也许是一份样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