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复查发现保外就医“猫腻”
在涉及人身伤亡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中,法医鉴定技术对弥补办案检察官在医学和法医学专门知识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捅破”技术与办案之间的“窗户纸”,将法医技术和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确保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无瑕疵进入下一环节,以求极致的精神确保办案高质量。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罗敏在审查保外就医案技术性证据
基本案情
王某醉酒驾车被查获,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判决生效后,王某因身体原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对王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法医学审核意见认为,王某患糖尿病并发肾功能损害,血清肌酐为192Umol/L,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肌酐达到177umol/L以上水平”之规定,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据此,法院依据上述审核意见,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疑点初现
在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平日经常大量饮酒,但通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的人一般应禁止饮酒,王某的病情真的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吗?为进一步核实王某的病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遂委托检察法医对王某病情重新进行审查。
发现疑点
法医对王某提供的三份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王某的病情可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情况如下:
第一,王某的病情不符合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发展规律。王某之前作为单位管理人员,工作稳定且经济条件较好,应能提供日常体检及就诊病历等完整资料,但其仅提供了醉驾半年之后的3份病例资料。众所周知,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是一个慢性进展的过程,需较长一段时间。王某提供的病例资料中相关检测指标在短时间内时好时坏,仅有一份病例资料显示其糖尿病已并发严重肾脏损伤,这不符合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发展规律。
第二,王某的病情不符合糖尿病肾病的常规临床表现。一份病历资料显示王某“血清肌酐192umol/L、双眼底见散在出血点”,这也是法院认定其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的重要原因。但如果糖尿病已并发严重肾脏损伤,在尿常规检测时,通常尿液中应检出尿蛋白,但3份病历资料中均未检出尿蛋白,这并不符合常规临床表现。
突击复查
鉴于上述诸多疑点,法医建议重新对王某进行突击医学复查。针对王某为当地单位管理人员,社会关系较广等特点,为保证复查结果准确,法医和办案检察官事前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详细预案,医学体检前一天通知王某进行复查,并将其带至异地体检,结果显示仅为血糖轻度偏高,并未出现糖尿病并发严重肾脏损伤的情况,其病情并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间,法医还与检察官到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王某的相关检测数据后发现,王某在多家医院原始体检数据均显示正常,其被判拘役后,为逃避入监服刑,通过关系请有关医务人员为其篡改了病历数据,加重了病情,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决定。
据此,检察机关发出对王某依法启动收监程序的建议,建议得到采纳,王某被收监执行,本案中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案件启示
第一,对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应当多方审查,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糖尿病并发严重肾功能损害肌酐明显超过正常值,一般情况下,尿常规检测应出现尿蛋白相关指标,如仅凭血清肌酐较高确定糖尿病并发严重肾功能损害,而忽略尿常规检测结果,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确诊糖尿病是否并发严重肾功能损害,要结合临床表现、血生化、尿常规,甚至通过肾活检来确诊。因此,对此类案件,不能仅凭既往病历材料作出认定,需要结合复检情况,多方面审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第二,应着力完善法医技术高质量服务办案的工作机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学、法医学鉴定的意见》《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工作的意见》,对有争议、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召开检法法医会办会,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突出审查重点,不断提升服务司法办案中的能力。重点梳理出容易发生纠纷的鉴定案件类型,与办案部门共同把好证据审查关,确保鉴定意见无瑕疵进入下一环节,为降低“案-件比”提供技术支撑。重点审查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对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可能影响到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鉴定意见,严格实行实体把关,确保对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鉴定意见准确。重点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法医应根据需要组织鉴定,对保外就医人员和保外就医续保的医学资料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为判定履职合规与否提供参考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