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共有问题

从黄秀强案说起

黄某某诉朱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之子李小某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的朱小某已年满26周岁,系成人,不好要求朱小某还款,强行要求原告撤回对朱小某的诉请,否则驳回。

一、共有及其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共有是指因为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理由,权利人对相关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也就是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

财产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种,共同共有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具体的讲,就是共有人对存在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共同债务也必须平等的履行义务。

共同共有在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合伙共有。

夫妻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对家庭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该权利义务及于财产全部。

在无约定份额的合伙共有中,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也要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当然的及于合伙财产全部。

本案中,李某某、朱某某和朱小某虽然26岁,未成家即未独立生活,与其父母朱某某、李某某家庭成员,按照家庭共有理论,朱小某理当与朱某某李某就家庭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对存在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共同债务承担共同义务。

一审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朱小某能否成为被告提出异议,理由是:朱小某已成年,原告若能举证证明朱小某与李某某,朱某某未分家,则朱小某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若不能证明,则不应该列朱小某为被告。

(1)       法庭上述推理违背传统,理由是:若法庭的庭审的推理正确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的结论:子女已成年必然分家。这种推理与家庭传统相背离。因中国家庭的一大特点就是以不分家为价值取向,几世同堂一直被人们 歌称颂

(2)       法庭推理违指天理论仁。子女父母关系的天然联系就是子女自幼一直为父母抚养,子女只要未成年,不存在分家之说,子女即使成年,但只要未成婚,没有哪一家提出过分家,有的人家,即使子女成婚,只要双方不提出分家,就一直在一起过。所以,子女成年就分家的说法纯粹是逆天理侼论仁。

2.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根据**   举证原则,分家这一事实是被告提出来的,被告的主张举证责任送被告身上根本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由于原告主张朱小某未与朱某某,李某某分家是人之常情,现被告主张朱小某***被告,根据家庭共有原理,只能主张朱小某分家而居,故四被告主张朱小某分家,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本案法庭审判思路是错误的,原告朱小某为被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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