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乐论的美学范畴及其演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韩伟
中国古代乐论文史哲合论、诗乐舞不分的总体特征,决定了其中必然蕴含着对后世哲学、美学、文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核心概念。
乐论是中国古代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音乐理论”,是以古代音乐为论述起点,对包括文学在内的艺术领域的全面言说。它不仅是中国古代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古代美学思潮的构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但是,综观现有的中国美学研究,对音乐及乐论的重视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对美学史言说不充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各种中国美学史著作中所涉及的乐论文献,大多仅限于《礼记·乐记》《荀子·乐论》等有限的几种,虽然也承认它们的重要性,但往往并未充分展开。二是对乐论文献的个案研究不够。通史层面的重视不足,会对个案的深入挖掘造成影响,同时,个案研究不充分,也难以形成全面的历史线索。导致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对乐论在美学史中地位的忽视,这种忽视是中国美学史研究的重大失误。乐论不仅是美学史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重要的建构者,其对美学史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本文认为,乐论对美学范畴的贡献可分成以下几种模式。
以“静”“性”为代表的哲学演绎
哲学演绎模式,是指一些概念肇始于乐论,后在哲学领域被演绎、发展。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静”和“性”,两者作为宋明理学的核心概念,被后世广为接受。实际上,它们最初源自先秦乐论,在《乐记》中有“人生而静,天之性也”、“乐由中出故静”的句子,将“静”看成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相形之下,如果人不能很好地处理外物对人心的干扰,造成了对人性之“静”的影响,就会有各种不好的情况出现。于是,《乐记》将这种人心被外物所牵绊的情况,定义为“灭天理而穷人欲”。很显然,这里无论对“静”的认识,还是对“静”与“性”之间关系的论证,都可以在后来的宋明理学中见到影子。在宋明理学家看来,“性”的根本在于“守静”,不被外在现实欲望所干扰就是最核心的天理,张载在《经学理窟·诗书》中就强调,人心最理想的形态是赤子之心,而赤子之心只有在“静”的状态下才能获得。与之相类似,程颢在《颜子所好何学论》中也表达了对“静”的推崇,在他看来,人只有在“静”的时候,才能保证本性的纯正。
实际上,《乐记》对理学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大学》《中庸》。“四书”之说本自朱熹,虽未提及《乐记》,但这并不代表它就真的无足轻重。早在北宋时期,二程就曾直言“《礼记》除《中庸》《大学》,唯《乐记》为最近道学者”(《礼记集说》),据此可知《乐记》对理学产生影响应该是不争之事实。与这种情况相一致,先秦乐论中提到的“静”“性”以及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便成了理学讨论的重要问题,并成为其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两者的意义和关系也在理学家的哲学演绎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固定。
以“德”为属性的伦理通约
伦理通约模式,是指伦理概念在音乐或乐论的促进下,最终成为美学范畴。事实上,中国文化中的很多美学范畴都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内涵,其最初的肇始点是道德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渗入到艺术领域,最终被固定下来,内涵获得拓展。这方面的代表是“德”范畴,在甲骨卜辞及《尚书》中的《皋陶谟》《益稷》《盘庚》等篇中都可见到对“德”的论述。周代以前,“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是对“德”内涵的高度概括。这种认识在《周礼·大司乐》中被衍及乐教领域,“德”开始以“乐德”的方式,借助音乐教育,被广泛施用于社会,并成为人格培养的潜在手段。这也就是孔子“成于乐”思想的早期雏形。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者遵循“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君子养成模式,相比于诗和礼,乐是人性获得完善的最终手段,“德”成了音乐的内在属性。至此,“德”范畴已经借助音乐领域的推进,成为美学概念。
众所周知,在先秦时代,音乐与文学是同根同源的姊妹艺术,音乐领域对“德”的重视,也代表了文学领域的基本情况。于是,到了魏晋时期,刘勰在《文心雕龙·原道》开篇便总结称:“文之为德也大矣”,而且认为文章在产生之初便与“德”纠缠在了一起。自此之后,中国古代文论经常会体现出“崇德”、“尊德”的特征,甚至成了古代文论讨论文章优劣的潜在标准。中国艺术对“德”的重视,其优劣得失姑且不论,但乐论对这一范畴的定型、普及则是功不可没的。相较于上文提到的“哲学演绎模式”,“伦理通约模式”重在突出音乐或乐论在道德强化方面的作用,借助道德因素对各门艺术存在的普遍规约性,实现对某些概念的通约和强化。借助这种方式衍生出的美学范畴,除了“德”之外,还有“悲”、“乐”、“情”等。
以“和”为表现的同场搬用
同场搬用模式,是音乐领域的概念被其他艺术门类所征用,使其不断定型。这里所称的“场”实际上是指同一“艺术场”。中国早期艺术的浑融一体特征,导致很多概念在发展过程中被其他艺术门类征用,最终走向成熟。较典型的例子是,《诗大序》中提到的“风、赋、比、兴、雅、颂”,这六个概念不仅是后世研究《诗经》创作方法和文体分类的门径,也逐渐定型为中国文学理论的核心范畴。实际上,此“六义”完全照搬自《周礼·大师》。大师在周代属于重要乐官,由大司乐统领,主管音律校订、典礼音乐的指挥,并协助大司乐进行音乐方面的教育,因此此处的“六义”实际上是大师传授的六种音乐技艺。
与这种情况相类似的还有“和”这一范畴。此概念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典乐”是当时的乐官,其职责之一是向贵族子弟传授音乐技能,“八音克谐”进而实现“神人以和”是当时音乐演奏的最高理想。
在中国美学史上,与“和”相关、被征引最广泛的一段材料是《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的齐景公与晏婴的一段对话。在这段对话中,晏婴提到美好的音乐往往是不同乐器、不同声律相互间杂,清浊、短长、疾徐、哀乐、刚柔、高下等不同声调杂相配合并相得益彰形成的。这种音乐形态就是“和”,反之则属于“同”的范畴了。由此可见,先秦之后被奉为中国美学核心范畴的“和”,实际上肇始于音乐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其他艺术门类搬用,将音乐领域的“和乐”之“和”衍生为“和谐”之“和”,并且将追求与人心的和谐、与天地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看成是中国艺术“和谐”之美的具体表现。借助同场搬用模式逐渐定型的美学范畴还包括“韵”、“淡”等范畴,它们从音乐领域进入其他艺术门类的路径与“六义”、“和”颇为相似。
总体而言,美学范畴是中国古代美学史的最核心单元,也是其基本质素,而乐论恰是众多美学范畴的发源地和成熟场域。中国古代乐论文史哲合论、诗乐舞不分的总体特征,决定了其中必然蕴含着对后世哲学、美学、文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核心概念。这些概念经过历史的磨砺,以及不同艺术门类的深化、改造,最终获得了充盈的内涵,同时也获得了更加强大的指涉能力,并足以在整个美学史中占有一席之地。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