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起诉的思考
案情
危险驾驶不起诉标准的调整。
浅析
对于法院而言,除了少部分案件外,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检察不公诉过去,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因此,检察的起诉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近来有一种观点,喜欢抨击刑法规定,例如抨击醉驾入刑提高了犯罪统计率,影响形象;有的地方通过大幅调整不起诉标准来调节对醉驾的追诉,如有的省提高到170,有的省提高到140,有的提高到110,等等,情况百出。
笔者觉得这与教义法学很不符合,刑法目的有落空之嫌。
众所周知,教义刑法学的根本方法在于贴近刑法目的去解释刑法,谁的解释越贴近,谁的观点就接近“教义”,进而获得大众的信赖。实定法有被尊重、被合符目的执行的权威。那种动辄把刑法批评得体无完肤的观点不是解释能力高的表现,相反是解释能力低的体现。
醉驾式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刑法将其入刑的目的在于从早从小治理醉驾问题,设定的法定刑最高也仅仅是6个月的拘役,罪名和法定刑的配置说明其仅仅是轻罪。醉驾的入刑所产生的治理效果也是很明显的,例如,代驾产业从无到有,到发达,刑法功不可没,刑法的目的被很好的实现。
然而,近来有的观点抛开刑法目的随心所欲进行解释,例如有的说,你看现在交通事故有几起是酒驾造成的。
不起诉提高标准还有一大不协调之处,就是与《政务处分法》不协调,该法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公职人员有可能经批准不开除公职。
总之,不起诉标准的一律提高似与刑法目的不符,不可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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