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另一方究竟要不要还?
最近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论。
一句“丈母娘挑女婿都用上征信记录了”再次挑动了网友蠢蠢欲动的好奇心,为何此次丈母娘又会关注起未来女婿的征信记录了呢?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丈母娘很难伺候,这还不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总有父母担心自己的子女遇人不淑,所以结婚前有套房已经不再是丈母娘关注的唯一重点了,男方的个人征信直接反映了未来女婿的个人的信用情况。
陈行长的的发言给众多父母提了醒。原来还有这种操作,想来在结婚这件事情上最具有风险意识的还是广大丈母娘,坏人总是丈母娘来做啊
没办法,谁让丈母娘就是过来人呢?那么除了看征信,还有哪些风险要给即将步入婚姻或者已婚人士一些提醒呢?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过来人张女士的故事:
自结了婚以来,张女士身边的朋友都羡慕的不得了,说她嫁了个有钱人,下半辈子不用愁了。每次听到这种话,张女士只能脸上笑呵呵的应承,心里翻一个大大的白眼
。
由于丈夫家中是做生意的,生意庞大,丈夫经常要对外签署很多协议,其中不乏众多担保协议,张女士虽然不管丈夫的生意,但不知道为什么,每次想到丈夫的这些担保协议时,张女士总是隐隐的担忧~
终于有一天张女士忍不住去找了她的律师朋友就丈夫签署的这些担保协议进行咨询,她想万一将来这些钱债务人还不出来,丈夫这个担保人就要自己还钱,那么自己要不要一起承担呢?
不咨询还好,咨询完毕之后,张女士越想越不踏实。
原来张女士与丈夫结婚的时候,丈夫家的一些重要资产基本上都是丈夫的婚前财产,现在丈夫因为做生意的原因对外签署的一系列担保协议,一旦债权人找上门来,自己很可能也要和丈夫一起承担
张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告诉张女士,虽然张女士的情况可以在最高法解释中找到相似的情况,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一下,这个复函中明确表示了这个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张女士的后顾之忧是不是可以消除了呢?
2017年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案例
《李大红因与被申请人安英杰、一审第三人寇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
最高院认为上述答复只是最高院关于个案作出的答复,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最高院认为: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
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针对上诉法条广大读者可以自行解读,就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之债,另外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相信大家也有了自己的判断,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
COMMENT
1.2015年最高院的回函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是针对个案的,因此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还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来认定。
2.什么情况下,另外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呢?根据上述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三种情况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也就是说张女士也要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第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就是说张女士在事后愿意和丈夫一起还钱。
第三,既无签字,也无事后追认,但该债务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张女士虽然对丈夫签署担保协议一事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但是该笔债务是用来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比如孩子上学的学费,家庭旅游等。则张女士仍需与丈夫共同偿还。
因此,张女士是否要和丈夫一起承担担保之债,则需要看该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但是实践中,夫妻另外一方在诉讼中其实很难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小编在此忍不住感叹,豪门生活看似平静幸福,实则暗流涌动,对于张女士来说,亦如此。此时郭韧律师团队忍不住想提醒大家,有一位律师朋友是有多重要,有一位私人家庭法律顾问有多重要。
下面是广告时间:
郭韧律师团队私人法律顾问服务
3月限时优惠
31日前签约更有工作时数大礼包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