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观点|合同文书之买卖合同起草要点(下)(该文内另复制有一文:《合同实务指引:起草一份合同的50个步骤》)

合同文书之买卖合同起草要点(上)、(中),就买卖合同的标题、合同主体、标的物、数量、质量、标的物价款、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地点和交付方式如何进行起草,才能在签订合同及后续履行时维护己方的利益进行简要概述,本文接着上篇、中篇继续阐述买卖合同起草时应注意的要点。

(6)标的物的包装

根据《民法典》第619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的约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对该标准的代号或者名称在合同中载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定并在合同中写明进行包装的方法和达到的要求。

(7)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标的物的验收是指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及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进行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标的物的验收条款应当包括对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同时标的物的验收地点,特别是验收期限也是验收条款的重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只有通过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才能知道出卖人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合同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该法第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为了防止买卖合同标的物验收条款约定中的瑕疵和漏洞出现,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要求来设定验收条款。若通过专门的检验机构检验和验收的,最好也将检验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在合同中订明。

②正确约定验收地点。验收地点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行使对货物检验与验收权利的地点。为了避免出现分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时可以约定货物交付地、货物送达地作为验收地点。

③合理设定验收期限。验收期间是货物买受人行使检验权利的期间,当事人对验收期的设定必须合理,对买受人来讲一定能够在该期间内完成对标的物的验收。否则,如果在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间内不能完成验收并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那么,对标的物验收期间的约定对买受人来讲就构成合同风险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8)付款方式与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信用卡付款及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等多种方式。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誉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此外,付款和结算方式也包括一次性付款、结算和外期付款、结算。

付款时间与付款地点也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买要人是否在约定的时间与地点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是判断买要人是否违约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根据该法第62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付款与结算方式、付款与结算时间、地点,与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对于付款与结算方式及其时间、地点的约定必须严谨、规范,不得模糊。对于一次性付款结算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具体的日期或者某一具体日期之前,不要采用“某月某日后“或'几天或几个月后”等不确定日期或期限的表述。付款与结算方式往往与履行费用承担联系在一起,因此最好在合同中订明采取何种方式付款和结算。

(9)担保方式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为了保证货物出卖人交付货物后能够及时得到货款或者买受人支付货款后能够及时得到货物,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依法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另立担保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387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买卖合同中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该法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将谈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就出质人的权利清偿其债权。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给付对方定金的方式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当作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另行订立担保合同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订立保证、定金条款、抵押或者质押条款。

(10)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保留

《民法典》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缓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时间所作的约定不得违背该规定;法律未作出规定的,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自由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1) 买卖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双方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和562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的情形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费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如认为必要,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以增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和减少合同解除的盲目性。

(12)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条件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在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来讲不履行主要是指在履行期间拒不支付货款和拒不接受货物。对于出卖人来讲不履行主要是指在履行期到来时拒不交付货物或转移货物所有权。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履行,即履行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等方式。

①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现实买卖合同的赔偿损失责任承担中,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往往因事先未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因而判断守约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是否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困难,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额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防止违约方所承担的损失赔偿额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好将任何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非违约方可获得的利益等内容,在订立合同时作出明确约定

②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这对于管促当事人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预知违约风险,防止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最好不要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责任条款时,应当对违约金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约定,如具体约定是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是在部分不履行的情形下适用,最好不要笼统地、无条件地约定违约金条款。

③定金。《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当事人对定金的数额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④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一般不能同时发生适用的效力,而其适用的选择权由非违约方当事人决定。

可见,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违约方当事人往往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双方当事人最好不要在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

(13) 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指当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解决该争议的方式,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后,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都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愿约定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中所作的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并不排斥仲裁或诉讼解决方式的适用;合同中没有约定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亦不排斥纠纷出现时这两种解决方式的适用。但是,对于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则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一旦约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就不能再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4) 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

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开始产生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下列几种情形:

①以成立时间为生效时间。483条: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成立时间;49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以批准、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对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办理这些手续则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该合同也应当自完成这些手续时生效。

③以条件成就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该法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从上述阐释与分析可以看出,在无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为生效时间。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订约目的及履约能力,亦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刚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在期限届至时生效。

(15)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私法的自治性,双方当事人除了对一些必要条款作出规定外,可以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双方认为的重要条款和必要内容订人合同。这样既有利于明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免除合同漏洞与合同风险。

3.尾部

(1)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字或盖章认可,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签署其身份证件中所载明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其个人名章。如果买方或卖方委托他人包括个人或单位代理签订合同的,作为代理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签章。

(2)签约时间与签约地

签约时间与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及合同的履行义务相联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签约时间与签约地点。

(3)其他事项

可以将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在合同的尾部载明:如有必要,可以将双方的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与账号在合同中载明;对于需要公证的合同书,应当附上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意见书。

附:不给保存但可复制的另一文

合同实务指引:起草一份合同的50个步骤

作者:韦蕾律师

2018/12/27 11:55:00| 合同范本| 2056人看过

起草合同是律师日常业务的一部分,但随着诉讼成本的增加,如何起草一份远离诉讼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换句话说,押在这上面的赌注也很大,所以,在起草合同时要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本文从起草前的准备,起草中的注意事项、最后定稿以及法官视角等方面为起草合同提供了50条建议。

这些招数适用于各种合同,比如,办公租赁合同、不动产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婚前协议等。同样,如果你不想让你在诉讼中所起草的和解条款与协议再起争议的话,也可以参考一下这些招数。另外,通过了解这些招数,你就会明白,起草合同,清晰、简明是多么地重要。

01

动笔前要做哪些准备?

1.要求你的客户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也可以说是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这一招首先帮助你的客户弄清合同的重点所在。

2.让你的客户提供一些假设可能发生的情况。好的合同不仅能够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能清楚地描述出发生这些情况后合同双方的立场。和客户聊这些情况将有助于你发现一些你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请求你的客户提供类似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客户都保留着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在办公室的电脑中或是在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合同范本。通常你会在你的电脑上找到你想要的东西,这些类似的合同范本要么是你给其他客户准备的,要么是你和其他的律师共同协商起草的。使用这些旧合同可以为你节省时间和避免打印错误,不过,用这些合同范本时别忘了替换掉老客户的名字。

5.从书中或者是光盘上获取合同范本。典型的合同范本在一些范例书中都可能找到:比如,西方法律文书(全国版)佛罗里达州文书期刊,另外,在有些论文和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的法律继续教育出版物中也可以找到一些。起草合同时,你可以把这些范本当做原始资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更为方便的是,许多论文和书中的合同范本都有电子文本储存在磁盘或光盘中。

6.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让你的客户在意向书上签字。有时候,在合同未准备好之前,客户为了表示诚意,往往急于签署某些东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急于签署的是有特别申明的意向书,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明:“本意向书并非合同,只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沟通协商,而拟定的对未来条款的概述。”类似意向书的范例见附录C。

02

如何开始起草合同?

7. 从简单、典型的合同入手。附录A就是一个简单、典型的合同,它提供了一个合同的基本支架。像房子一样,一个合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根基。

8. 在合同的第一段要写清楚双方的名称。这是个简单而又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如果是个人,要写清姓和名,中间有大写字母和其他身份信息的,也要注明,例如:jr.,M.D,等等;如果是公司,为避免弄错,写名称时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相应机构去核对一下。

9. 确定合同双方的别称(简称)。为便于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双方弄一个别称,如:将詹姆士马丁简写为"马丁"。

10. 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时,要小心。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定上就是承包人,否则不要将“承包人”作为其别称。同样,除非你想让一方当事人成为法定上的代理人,否则不要称其为"代理人",如果坚持要用,最好明确一下代理范围并找到其他可以避免将来争执的方案。

11.在合同的第一段要为书写签约时间留下空格。把签约时间放在第一段,当合同签署后,你就能够很容易地找到它,而且,这样做还可以给你在其他相关文件中准确地描述这个合同提供帮助,范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于2000年12月20日

12. 书写引述语。引述语是指那些放在合同主体前面的"鉴于"条款。书写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通常指合同双方,法官,陪审团)很快地了解到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合同双方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签订合同,等等。当然,合同主体的第一段也可以加上引述语并陈述其是真实准确的,如果这样做了,合同双方将来就不会争执:引述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3.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的,当然,你并不需要一下子列出所有段落的标题词,想到多少就写多少,不过,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比如:撰写劳动合同时列出的标题词就像下面这些: 引述语 聘用 职责 期限 赔偿

14.在撰写每一段时要注意内容集中,不要东拉西扯,是的,这很简单,你可能上小学时就学过,但我还是要提醒你,要集中火力,一段一段地分别说明合同双方同意做什么,不同意做什么。

15.放一个便笺簿在手边,以便记下需要添加的条款。在书写合同的同时,你可能随时会想到一些需要添加条款、措词和问题,要尽快记在便笺簿上,因为他们太容易忘了。另外,你最好将客户列出的要点和一些类似的合同范本也放在眼前,以便在书写过程中随时查对。

16.除非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否则不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某个内容。将一个事实来回地说很容易让人模棱两可。如果你将一个概念重复地解释,那理解起来就更有困难。另外,如果你想通过一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或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到其所有的含义、这个例子的准确性以及它和概念的相符性。

03

撰写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17.标题上注明"合同"两字。不要为碰运气而忽略这个。如果你的客户需要合同,就要注明是合同。一个仍在联邦法院里任职的法官就曾经裁定:有双方签字,但标有"建议书"的文件并非合同。这给我们的教训就是,你怎么想,就应该怎么说。如果你想让你的文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要在标题中注明"合同"字样。

18. 写短句子,因为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

19.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相对而言,主动语态的句子更简短,措词更精练,表达更明白。还是让我们来来看一个例子吧。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把此物卖给买方;被动语态的句子: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

20.不要用“双周”之类的词,因为这有可能产生歧义——是两周还是每隔一周?类似的词还有“双月”,所以最好这样写:“两周”或“每隔一周”。

21.不要说"活动着的白蚁和有机体"之类的话,为了避免模棱两可,最好这样写:“活动着的白蚁和活动着的有机体”或是“白蚁和活动着的有机体”。当一组名词(如"白蚁和有机体")前有一个修饰语(如"活动着的")时,你一定要弄清楚这个修饰语是修饰两个名词还是仅仅修饰第一个名词。如果是修饰两个词,可以用排比的手法分别在这两个词之前加上修饰语,如果你只想修饰一个名词,那么你就应该把这个词放在这组词的最后,然后在它的前面加上修饰语。

22.不要说“出租人”和“承租人”。这对一个租赁合同来说是些不好的别称,因为他们容易被颠倒或者出现打印错误。可以用“房东”和“房客”来代替他们。同样,在合同中也不要说留置权人和留置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当事人A和当事人B......到底怎么说,这就要看你驾驭语言的能力了,不过,要把握的一条原则,即在整个合同中,对合同一方只能用一个别称。

23.使用术语“本文”(herein,也可译为“在这里”)时要当心。为了避免含糊不清,使用“本文”时最好特别申明一下“本文”是指整个合同,还是指其所在的某一段落。

24.写数目时要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拾(10)。这将减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25.如果你想用"包括"这个词,就要考虑在其后加上"但不限于......"的分句。除非你能够列出所有被包括的项,否则最好用"但不限于......"的分句,来说明你只是想举个例子。

26. 不要依赖于语法规则。那些你在学校里得到的语法规则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因为有权力来解释此合同的法官或陪审团成员学的语法规则可能和你学的不一样,但不管学的是什么规则,撰写合同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简洁、明确。检测你写的东西是否达到这个要求有个好办法,那就是去掉所有的句号和逗号,然后去读它。在没有标点符号的情况下,选择正确的词语放在正确的位置上,这将使你写出来的东西更简明,更流畅。

27.不要创造词语。合同文书不是创造性的作品,也就不能因为意思的细微差别而引起思考或争论。合同文书应该是清晰、直接而准确的。因此,要使用普通的词语,表达普通的意思,为普通人撰写合同。

28.用词一致。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如果你想用“货物”来指整个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它们为“货物”,时而又改称它们为“产品”。保持用词一致性比避免重复更加重要。不要担心这会让读者打瞌睡;你应该提防的是对方律师会因为含糊不清的合同而将你告上法庭。

29.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你可能学过许多不同类的文法和标点符号规则,但在使用它们时最好保持一致。要特别注意句末的引号、时间和地点之后的逗号以及文风的相似性。

30.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准据法、审判地、律师费等条款。有了这些条款,一旦合同引起诉讼,你就已经为了你的客户打这场诉讼战准备了一些“弹药”。类似的条款见附录A和B。

04

如何为法官考虑?

31. 要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教育的外行,如果你书写的合同简明得连一个外行都能理解,那么即使到了法庭上,你也不用害怕。

32.强调合同术语可以这样做:加上双引号并将其开头的字母大写。将一个词语的开头字母大写表明你想让它有一个特别的意思。下面有两个定义术语的例子:

一.本合同中使用的“货物”("Goods")是指买方已经同意向卖方购买的货物;

二.本合同中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拾(10)只平底锅,即下文中的“货物”("Goods")。

33.第一次使用某个术语时就要下定义。定义合同术语不是在合同的开头,也不是在合同的结尾,而是在这个术语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这样做,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

34.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要记住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某些专用术语,但法官和陪审团却可能一无所知。所以撰写合同时要让合同自己为自己释义。

05

和客户沟通些什么?

35.所有的合同都应该有一封说明书---用来告诉你的客户如何使用和签署合同。

36.告诉客户你在撰写过程中的一些想法。比如:哪些事情可能会随着交易变得很糟,哪些事可能会在将来发生,哪些事情已经发生了,哪些可以让事情朝好的方向发展的方法.....你最好在给客户的说明书中都将这些都写上。

37.告诉客户合同的风险所在。在撰写合同时,你最好向客户说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能够得到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只要你花时间来起草合同,你就会发现真正的风险在哪里。

06

完成初稿后做什么?

38.核实合同的拼写情况、段落序号以及上下文的注解,你可以自己手动来做,也可以用文字编辑软件中的拼写和语法检查功能来完成。

39.让你的秘书或者助手阅读你草拟的合同。你的同事不仅能通过文字处理软件来帮你检查到你没有查到的拼写和语法错误,而且他们还能发现你起草时没有察觉到的矛盾和混淆之处。

40.在合同上注明“第一稿于200年6月22日”,第一稿完成后,可能还要草拟几个版本,为了避免他们之间相互混淆,最好在每份草稿首页的顶部注上序号和起草时间。另外,在每一个版本的封面上注明“草稿”字样,也能够避免你那急躁的客户不等到最后的定稿文本就急于签字。

41.让你的客户读你草拟的合同。你的客户读第一稿,可以确保你的起草的东西和客户的愿望相符。

42.在电脑中将草拟的合同多保存几个复件。如果你将第一稿合同存了两份在电脑中,那么其中的一份可以用来存档,另一份则可以用来继续修改。用来存档的文件可以命名为"合同.草1"。用来修改的文件可以命名为"合同"。以此类推,以后修改的版本就命名为"合同.草2","合同.草3",等等。带"草"字的扩展名表示此合同是草拟版本。(当然,你也可以用一个较长的文件名来清楚地表达出草拟合同的名称、编号及起草时间,范例如:"史密斯.琼斯于2000年6月22日草拟的第二版合同"。)

43.将当前的草拟版本和以前的版本进行比较。如果你存了很多合同的草拟版本,那么你就可以很容易地用文字处理软件或者是CompareRite软件来比较分析两个合同版本。当你用软件比较"合同.草1"和"合同.草2"两个版本时,最好将软件的分析结果打印出来送给客户看,让他知道变化在哪里。

07

怎样打印和签署最后的定稿合同?

44.用24磅的铜板纸而不是用20磅的复印纸来打印合同。用厚一点的纸不仅复印副本很容易,而且,它被保存的时间也要长一些。

45.打印整个合同要用同样的纸,如果打印过程中纸发生了改变,一定要用同样的纸再打印一次。这样做,对方就不会说合同在签署后被偷换了。

46.最好用蓝墨水而不是用黑墨水来签署合同,因为蓝墨水可以很容易地让人区别出哪个是合同正本,哪个是影印副本。

47.让双方在每页合同上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有人怀疑合同签署后被更改过。

48.在合同签名栏的下方留下一些空白行,以便合同双方和见证人填写他们的名字和地址。这样,一旦合同引起纠纷,就能很容易地找到证人。要记住,一般的商业租赁需要两个见证人。

49.签名者如果是公司官员,一定要写上他们的职务和其所在公司的名称。不这样做就可能导致这个官员个人承担责任。签约代表签名的正确方法如下: ABC公司,佛罗里州分公司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史密斯.琼斯

50. 根据公证法增加公证条款。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