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仲裁时效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制度。本期就来解析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仲裁时效有关的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一审不予支持

二、二倍工资从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中断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一、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一审不予支持

A公司在仲裁时认可了,L2017年及2018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但其在仲裁时并没有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其关于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48号】

上诉人在仲裁中未提起仲裁时效抗辩主张,应视为其放弃该项抗辩。故上诉人关于时效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49号】

A公司在本案中提出L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因A公司在仲裁期间未提出,此主张本该不予采信。【(2020)鲁02民终1452号】

A公司在仲裁审理期间未就L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其在诉讼期间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3782号】

在这里提醒下用人单位一定要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阶段,为什么会有前述判决呢,其实全国范围内的主流观点都是一样的,这主要源于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4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二、二倍工资从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关于L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因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L于2018年6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本院于2019年6月作出(2019)鲁02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情形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上述判决生效后,L于2019年7月8日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4235号】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中断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被上诉人L2016年12月1日在上诉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双倍工资。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0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6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20)鲁02民终5398号】

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019)鲁0214民初6564号】

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019)鲁0214民初6213号】

注意,实践中可根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的观点结合“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一审不予支持”的观点,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参加庭审,但只要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用人单位在一审诉讼阶段再提出时效抗辩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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