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会议纪要》条文溯源(3)
《民法典会议纪要》1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例如: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所签订合同引起的纠纷,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引致到《合同法》,再评价合同效力;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再引用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内容解决纠纷;对于双务合同,还可能将《九民会议纪要》第36条内容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
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从引言可以看出,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之一是维护法律权威,因为在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存在引用法律规定不全面,法律与司法解释位置颠倒,只引用程序法、不引用实体法等问题,给人留下不严谨、不细致的印象,容易让公众质疑司法的权威性。)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如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有可能会引用《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此处的“法律解释”应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前述立法解释是关于姓名权的。)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部门规章:《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