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表签署《结算协议书》,但甲方不认可,该怎么拿到工程款?
案情简介
某建筑设计公司与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承包工业园区的案涉工程项目。其后,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某、刘某签订了《工程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刘某负责完成该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刘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交付了设计成果。雷某作为建筑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授权代表,与王某、刘某签订了《结算协议书》,但王某、刘某始终没有拿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设计工程款。
王某、刘某多次催收,但建筑设计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建筑设计公司不承认《结算协议书》的效力,称该协议书系雷某与王某、刘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尽快拿回工程款,王某、刘某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起诉建筑设计公司、建筑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雷某,要求三被告限期支付所欠设计工程款以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设计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成立?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设计公司与王某、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王某、刘某无相关资质而无效,但王某、刘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交付了设计成果,请求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款与利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建筑设计公司主张,雷某系以合伙人的方式加盟该公司的,但后来爆发矛盾,雷某将公司的印章、执照带走,伪造了《结算协议书》,故其并不认可。但对于这一点,建筑设计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雷某与建筑设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否认王某、刘某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的事实。
不过,本案中,建筑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雷某也并非合同相对人,故不能要求此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建筑设计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刘某所拖欠的设计工程款及利息,建筑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雷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思路
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雷某本身为建筑设计公司的代表人,与王某、刘某签订了《结算协议书》,但雷某与建筑设计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导致建筑设计公司不认可雷某的身份,否认《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纠纷,就是甲方代表签字了,但甲方不认可怎么办?本案中,我方的思路是抓住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雷某伪造了《结算协议书》这一点,让法院否决了建筑设计公司的主张。
实际上,本案中就算建筑设计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结算协议书》签署之前就与雷某解除了合伙关系,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雷某与王某、刘某恶意串通,王某、刘某依然可以主张其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这类案件关键点在于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甲方需要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但如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其只能找与其签署合同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