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无组织排放之设备管道泄漏
无组织排放之设备管道泄漏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我知道很多人跟我一样,没事就喜欢翻翻法条~
一路看下来,读到这一条的时候就有点纳闷了,这条说的是什么意思呢?
小E就来说说小E眼中的第四十七条。
立法背景
我国迫切需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工作,从各个环节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排放,如石化行业,其生产设备类型繁多,有各种静态设备和动态设备,管道纵横交错,加之介质具有腐蚀性,若设备老化,长久失修,则极易发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泄露,这些过程都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因此需要加强对石化类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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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的主体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从法条字面理解就可得知,约束的主体为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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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的措施
“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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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什么措施才叫做采取了措施呢?
小E认为首先,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工艺与生产设备,所要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法律里面是不可能进行规定和统一的;其次,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本市的管理文件中都对石化类企业的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请对照执行;最后,对泄漏的物料要进行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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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什么区别呢?
有区别哦。这两个法条适用的条件是不同的,大气法第四十五条适用前提是针对有条件有能力做到密闭环境而未做到的,比如说生产车间,但是对于石化类企业来说,室外会存在很多设备与管道,而且数量非常多,在一些阀门、法兰、管线连接处等等难免会存在泄漏现象,如果法律要求企业对这些设备与管道保持在一个密闭环境里(弄个大罩子罩起来?不现实)这就是强人所难了,而且技术上也做不到,因此,对于室外的这些设备与管道,法律要求企业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物料的物料泄漏,并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目前,很多化工企业已经开展了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规范日常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而且还能节约原辅材料,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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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因此,企业要对生产装置、设备、管路进行定期检修,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发生物料泄漏时,应立刻对已经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及处理,以便将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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