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四个误区要注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但是对于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小微企业,是否需要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却需要综合评判,自主确定,尤其需要注意其中的四个误区。
误区之一: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标需要全部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一个一般性的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对于提标后,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
误区之二:“年应税销售额”是纳税人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1日间的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报转回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如:某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请转回小规模登记,其当月申报属期是2018年5月,其“年应税销售额”为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间,连续12月的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进行累计计算。
误区之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登记“单向”转“双向”,可以动态转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是一班“单向列车”,一经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原则不仅提标前适用,提标后同样适用。之所以提标后,允许一部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但不足新标准的纳税人转回登记,是实事求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举措。符合条件的转回申报,只能在规定的期限间内(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转回的机会,纳税人需要慎重对待。确需转回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选择最合适的时间,申报转回。
误区之四: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优惠。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抵扣计税法,对于调标涉及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都是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年应税销售额”不超标的纳税人是否选择转回小规模,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经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主要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如商品零售企业,购买方不需要抵扣,对发票没有特别的要求。但如果纳税人主要销售对象是流转环节,如批发企业,下一环节可能是生产或是流通领域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在含税售价都是100万元的情况下,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抵扣2.91万元(100÷1.03×3%)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能抵扣13.79万元(100÷1.16×16%)进项税额,势必会带来生产经营上的影响。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何时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确定:
一是参考经营现状。综合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决策是否转回登记。转回登记的机会只有一次,纳税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主决定。
二是核准“年应税销售额”。提标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是必要条件。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转回。
三是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在总局规定的可转登记时间内,合理确定决策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准备期间,其间以销定进,以销售存货为主、销售新货为辅,合理控制新货物的购进,尽可能确保留抵的进项税额能够全部抵扣。
四是选择合理时点转回登记。理论上,所有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而且销售额不达标为最佳转登记时间,因为这时存货销售后的增值税税负为13.79%,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税负为2.91%。如果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或者有大量留抵税额,或者以做大做强为目标,或者下游企业只接受16%的专票,则要慎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