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法〔2016〕3号)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榕环保〔2017〕31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抽查办法。
一、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通知》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市场主体名录库分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市场主体库(特殊污染源)和普通市场主体库(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两类,依据以下标准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
1.特殊污染源
(1)上一年度有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或有两次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被上级挂牌督办的工业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且未调整为“环保良好企业”(包括)以上的工业企业。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级别为重大的工业企业。
(5)上一年度被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3次(包括)以上经核实属实的工业企业。
2.重点污染源
(1)列入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企业。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级别为较大的工业企业。
(3)其他涉及重点污染因子排放或有一次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需列入的工业企业。
3.一般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里,除特殊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以外的日常监管对象。
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构成,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变更。
三、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的特殊监管对象抽查一次,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一线环境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 抽查“双随机”
监察大队根据实施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
(二) 抽查留痕
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 依法处罚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 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 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双随机一公开”一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随机抽查计划表
4.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信息库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