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电商法》20条:网购物品晚到 卖家需要承担责任

导读

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在网上买东西,过了很久都没有收到的情况,而卖家经常以快递物流时效没办法保证为由为自己寻找托辞。然而,即将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就规定了有关网购物品交付时限和运输中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将试图努力对该条内容作出深入浅出的解读,为相关当事方提示风险。

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在网上买东西,过了很久都没有收到的情况。当与卖家沟通时,卖家经常以快递物流时效没办法保证为由为自己寻找托辞。有耐心的,会等待快递小哥的送货;没耐心的,电话早就打到快递公司要求查询了;脾气火爆的,肯定对卖家和快递公司一顿暴骂。

在当前社会生活下,网络购物充斥着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谁都不能脱俗,谁也不能避免网络对生活的浸淫。网络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凸显出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比如网购物品的快递时效无法保证等问题。

2019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很多内容作出规范,其中第二十条就规定了有关网购物品交付时限和运输中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将试图努力对该条内容作出深入浅出的解读,为相关当事方提示风险。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解读一: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消费者在电商网站上浏览、寻找、查看、比对,最后下单、付款、等待收货,其实在是在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买卖合同的过程。当然,随着买卖合同的建立,会衍生出其他相关问题,比如运输合同关系、支付法律关系、税收制度等等问题。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中的订单记录就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证明,只不过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人们似乎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么便捷的交易方式,而更多是被购物的喜悦之情所感染。

即将生效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卖家必须按照自己承诺的方式和时限向买家交货,同时货物在买家接受前的风险和责任都由卖家承担。

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加大了卖家的责任,减轻了买家网购的压力和风险,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

这里同时需要对卖家强调一点:就是如果卖家觉得自己的承诺,很难达成或者实现,就不要在自己的服务中作出类似的承诺或者与买家达成自己做不到的约定,否则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

对于需要卖家来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这点,卖家必须认真意识到自己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虽然运输环节主要由快递物流完成,但那是另一个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卖家为了减少自己面临的此类风险,必须给自己配置合适的货物运输保险,来转移自身的风险,保护自己的经营成果。

解读二: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通常的网购,都是实体货物的买卖,大部分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实务中的大部分做法都是由卖家与快递物流企业签订固定期限的快递运输合同,由快递物流企业将货物配送到买家手里。

在快递运输合同中的主体是卖家和快递物流企业,这里没有买家什么事。现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卖家可以根据与快递物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来分析自己的实际责任承担,如果货物的损坏问题是由于快递物流企业造成,那可以在赔偿了买家损失后,向快递物流企业追偿。

同时,快递企业对于自己在运输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可以通过快递企业责任保险的形式进行转移。目前并未看到市场上有专门针对快递物流企业的责任保险产品,但随着电子商务法的生效实施,相信不久的未来,敏锐的保险企业会在这个领域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解读三
买家可以自行选择自己要求的快递物流企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最有一句话,是对前面内容的彻底否定,就是买家可以选定自己要求的快递物流企业,卖家不需求要承担前述条款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买家对于快递物流有自己特殊的要求和喜好,可以在网络购物时向卖家提出,按照自己的要求选择快递物流企业。但买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失的风险可能都需要买家自己来承担。

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我们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卖家会说我们这边可以提供多家快递公司供买家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买家也要自己承担风险呢。

由于电子商务法尚未正式实施,司法实践尚未开始。在这种情况下,买家面临自己承担运输中货物风险的可能性。建议对于非特殊类货物,买家尽量不要自行选择和指定快递物流企业,而应按照卖家的通常做法来操作。

对于买家坚持要自己制定快递物流企业的情况下,建议买家及时购买货物运输保险,通过保险的形式来转移货物运输的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要作用。同时,买家和卖家都能从中找到自己需要改变和注意的点。建议在这部法律即将开始实施前,有关人员都尽可能对这部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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