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也可按合同结算

——在该案中,挂靠人借用他人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虽然被认定为无效,但因发包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挂靠人已完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故最高法院认定对挂靠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按照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

关键词:|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发包人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述:

在本案中,挂靠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但仍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挂靠人为承揽案涉工程,借用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均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案涉工程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因原审中发包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挂靠人已完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故原审对挂靠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按照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并无不当。

本案原审也查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对工程单价作出了约定。

最高法院认为:

原审以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已完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05号“赵国军、西藏尼洋河风光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琼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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