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财务人员”必须关注的高发刑事风险
大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
近日,大连市公安局经工作发现,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5月5日,公安机关对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某海、相关财务人员梁某、曲某依法传唤。
目前,邹某海等3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防控指引】
1.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骗贷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从而维护金融安全。企业不可误以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2.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借贷人情况和贷款用途,提交证明其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贷款保证等方面的材料,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而发放贷款。
3.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真实可靠,不要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要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免因担保不实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4. 企业应当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经营前景和市场风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适配,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保证自身还款能力,及时还本付息。
5.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不得携款潜逃、挥霍贷款、隐匿贷款去向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以免转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一旦发生被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情况,应采取各种合法措施尽快归还贷款,将金融机构的损失降至最低,以期得到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