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建安差额纳税 可以扣除自产货物价款

蓝敏:建安差额纳税 可以扣除自产货物价款

实际上,试点刚开始时,我就猜到许多国税一定会质疑这个扣减。因为以前刚刚自产货物分别纳税时,地税也广泛质疑过。货物销售额抵建筑销售额,不熟悉的话肯定会起疑心。

建安营改增的差额纳税,继承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即:

36号文附件2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进行了专业分包,分包方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带安装,需要分别按“销售货物”与“建筑安装”分别计算、开具发票。出包方扣减分包款时,是可以全额扣减,还是只能扣减建安发票的金额呢?

答案是:可以全额扣减

这个问题,在营业税时期,就经历过痛苦的税企争议,很多地方地税局规定:要扣减建安营业税,必须凭建安发票;或者说:地税的收入才能扣地税金额,国税的发票不行;某些省级地税局甚至出过这样的文件,规定地税建安发票才能抵扣(当然,也有省级局规定可以抵自产货物金额),等等。

好不容易在全额扣减得到越来多地税的认同时,又营改增,建安归了国税,国税局又开始对分包款中的自产货物提出“不得扣减”的规定了。

举个例子:门窗分包出去600万,分包商自产钢门窗销售400万,安装费200万,提供400万的销售发票,200万的建筑发票。

发包商在计算建安增值税时,可以扣减600万,即扣减分包款。而不是只能扣减安装费200万元。

为什么呢?

因为正如前引36号文附件2的规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所以扣减的对象是分包款。而整个600万都是分包款。

说说几个质疑声音:

那么,分包款细分为设备价款和安装费价款,扣减时应该区分对待吧

显然,36号文没有要求区分对待,要求的是扣减“分包款”,即全额扣减。这属于任意设置限制条件类型的质疑。

那么,销售货物的税目,怎么能够扣减建筑安装的税目?

为什么不能扣减?从增值税条例到营改增试点办法,哪有规定不同税目不能扣减的?不要说不同税目不能扣减,以前,国税的收入还能扣减地税的收入呢。这属于想当然类型的质疑。

那么,销售货物扣建筑安装,扣减的发票岂不是不统一了?

36号附件2对扣减凭证的要求是:

36号附件2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注意,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并没有限定于什么性质的发票,以及发票的内容。更没有规定任何“统一”之类的条件。这也属于任意设置限制条件类型的质疑。

所以,简易计税时,扣减分包款的发票,只要是增值税发票就行,不能限定于必须是建安票。当然,这些非建安发票对应的款项,必须属于“分包款”。

有会计对我说,以前营业税时期,也做通过税务的工作,尤其是有些省地税局还出过文件,只要提供了自产货物证明,就可以扣国税的发票。但现在刚刚营改增,国税局还没有出文件,基层税务不认货物发票,怎么办呢?

当然还是只有进行沟通,尤其是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的沟通。慢慢来。

另外,差额纳税不属于要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现在也都是自开发票、自行预缴申报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自已按差额扣减后申报并纳税,税务稽查查到时,他们在这一点上,实际上是找不到让你补税的政策依据的,因为36号文没有规定那些子虚乌有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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