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合并重组中股东不应该交个税

重组,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税务重组方式,所以可以递延。

但个税是个坑,由于涉及金额大、增值多、公司对个税不重视,往往导致个税被征了个杯满钵满。以至于成为了我们这帮专业人士兜售“个人投资管道公司筹划”的题材——个人股东间接持有公司,以便重组时可以享受到所得税递延的好处。

有位老板问我:蓝老师,就公司的分立、合并而言,税务局征股东的个税,真的合法吗?

不合法!

用案例来分析。

张、李二人投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现在,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净值2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二人准备将其中部分资产分立出来成立B公司,分立资产的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新公司持股比例不变。这就是典型的同一控制下公司分立。

分立后,A公司实收资本和未分析利润各减少到50万元,B公司按账面价值分别确认50万元的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同时按净值确认B公司分得的100万元的净资产成本。

分立后,对股东张、李来说,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利益流入,为什么会有个税纳税义务呢?

扪心而问,好比一个人把自己一双鞋子拆成两只鞋子,这就有经济利益流入了吗?

我也搞求不懂有什么征个税的理由。

看起来最清晰的理由,来自《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该文件在讲到企业分立时,对股东的纳税义务是这样明确的:“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看,张、李股东取得了B公司的股权,这就是A公司分配的,所以要纳税,文件都写着,通红斩新!

本文甚至无须讨论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因为它是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不能指导个人所得税。纳税必须法定,不能用一种税的政策来推定另一种税的政策。

果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48号)对此中主动进行了撇清和切割:“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所以,就不要拿59号文这个企业所得税文件来说个人所得税的事了。

然后呢,还有什么征个税的理由呢?中国办税实务是,找不到文件才能开始讲道理,现实中他们给我讲的道理有两套:

其一,A公司减资后相当于给股东作了分配和投资收回,把价值200万元的资产分给了张、李股东,张、李股东再拿这个资产去投资成立了B公司。所以应按减资分配处理,可能涉及股息红利所得。——将分立行为视为分配行为+投资行为。

其二,张、李二人之前拥有A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现在A的股权因分立减值了,却同时获得了B公司的股权,这就是用A公司的部分股权,换得了B公司的股权,这就是股权换股权,所以就应该按股权转让征税。——将分立行为视为财产转让行为。

第二套理由实际上不值一驳。财产转让必须有一个转让的“对方”,对方获得财产、对方支付对价。但在公司分立中,对方是谁?公司的股权只能为股东所有,所以对方只能是股东,也就是自己转让给自己,这是哪门子征税的道理?所以不值一驳。

关键看第一套理由:分立=分配+投资。这涉及到“分立的定义”。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定义:公司分立是什么。

其次,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合法地定义:公司分立是什么。

第三,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涉税问题上,自己把分立定义为“分配+投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投资、分配、分立,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业务,有着完全不同的形式、过程,承担完全不同的后果。并且拥有自己本来的明确语义和内涵。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即,分立是有法定连带责任的。但如果是分配后股东再投资,原公司就不存在连带责任了。所以这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名称不同、过程不同、要求不同、细节不同、手续不同、所担法律责任不同、股东利益变化不同。

又如,如果是真正的“分配后+再投资”,那么,股东拿到分配后投不投资,决定权在其个人,既可以投、也可以不投。这与分立后股东一定取得新公司的股权,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把分立理解为“分配+投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还遇到一种说法:股东取得的新公司的股权价值,就是老公司减资而来的,当然就是分配。

问题是,股东得到的是新公司的股权,老公司减少的是自己的资产,二者不在同一根轨道上。老公司从未拥有过新公司的股权,如何分给股东?老公司把资产给了新公司,但并未给股东,如何能理解为分配给股东了?新公司是独立法人,只要它不分配,它得到的所有财产就都是它的而不是股东的。

赵大哥卖拐的逻辑听起来再严密,但实际上忽悠就是忽悠,多推敲一下就漏洞百出了。

当然,现实中一般还有最后一波进攻:如果不征税,个税难以征管,会产生漏洞。

股东个税来自于分配、减资、清算、股权转让等,其中如果涉及到持股成本,也都是真实成本,必须由股东举证,如果证据不足,税务还拥有核定的权力,有什么漏洞?

比如,分立后,股东对两个公司的持股成本各是多少?是按比例一家一半,还是老公司不变、新公司为零?税务如果进行明确规定,就没有漏洞,如果不明确规定,那就算有漏洞也只是来自于缺乏明确规定而已。

并且,依法纳税,不应依征管便利纳税,这是不应动摇的底线。税务有法律的授权,可以制定补充规则。

我提出结论:分立后股东没有个税纳税义务。同理,公司合并后也没有,就不赘述了。

(但有一点要注意,如果分立后,股东间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此时将极有可能产生个税纳税义务。)

然并卵!就算分析了这么多,一旦税务人员怼过来,纳税人又能怎么办呢?

比如,前面假设的张、李二股东,没有个税风险意识,做了公司分立,也没有交个税。现在税务知道了,打电话来要求补个税,咬定分立就是要交个税,咬定分立就是分配,咬定这就是规定、从来如此,两位股东你又能怎么办?

学得会是一件本事,用得了是另一件本事。咋办?以后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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