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邓芳霞:高校师生冲突的特点分析

不同的人,对于师生冲突的定义有着细微的区别,但笔者赞同“师生冲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而产生的潜在或者公开的排斥、对抗及其过程,是一种不协调的师生交往互动形式与状态。”[1]这一定义。并且,任何一个事件的存在势必有其影响性,而师生冲突存在于师生互动中势必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根据师生冲突带来的影响大小,可以将师生冲突分为:一般性师生冲突和恶性师生冲突。一般性师生冲突带来的影响较小,一般在一到两天内可以将冲突影响降低。如:课堂中,师生因为观点不和而发生言语争执,导致全班课程延迟。相对于一般性师生冲突,恶性师生冲突带来的影响较广,一般涉及到刑事案件,并且在科技的“推波助澜”下,恶性的师生冲突不断发酵,成为社会公众不断讨论的话题。如2018年的一则高校师生冲突新闻:武汉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导师王攀与其学生陶崇园的冲突纠葛,陶崇园在校园内坠楼身亡事件;再如2019年12月,南京邮电大学的研究生谭大伟,因无法忍受导师张宏梅三年来的各种压榨及延期毕业要求,在实验室自焚身亡。

从以上一系列的师生冲突案件中来看,无论是一般性师生冲突还是恶性师生冲突,冲突都是围绕师生关系和师生互动出现的,既具有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同时也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具体来看,高校师生冲突事件具有着其独有的特点。笔者结合生活中的案例,主要陈述以下四个特点:

一、发生缺乏预警性

众所周知,在这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多元化社会中,所有的事物都在每时每刻不断的变化,当然师生关系也不例外。因为师生关系是多变的,所以引起高校师生冲突事件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

根据冲突发生前显露的程度,可以有如下情况:有些冲突在其发生前没有明显的显露,无法事先知道其成因及其后果;有些冲突在爆发前会显露出一些痕迹,让人预知这些冲突的成因及其后果。根据冲突引发的后果,可以有如下情况:有些冲突可以预知其引发的后果将会很严重但严重到什么程度又无法预知;有些冲突形成的真实原因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和证据的不充分而给人们留下诸多的疑问和猜测。如: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导师王攀与其学生陶崇园的冲突纠葛,陶崇园在校园内坠楼身亡事件。在陶崇园最终选择跳楼前一段时间,学生到底经历什么,世人无从得知,只能根据他留下的相关资料进行推测;再如:2008年中山大学微生物专业艾云灿教授长期对学生进行精神打压,对学生带来永远无法弥补的的精神损害,而学生却无法提供充分的材料进行诉讼。除以上笔者总结的以外,高校师生冲突应该还包括多种多样的类型,预警难度较大。

二、发展具有累积性

古语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实际师生冲突案例情况进行分析,高校师生冲突事件的爆发是由于参与冲突的双方因为某种怨气的长期累积。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对某一个现象习以为常,时间久了就会视而不见。因为人们习以为常,视而不见,对出现的冲突现象未采取有效的办法去化解,甚至会无意地加重这种怨气,渐渐加重冲突;或者是因为多重原因不满对方,而双方因为“见怪不怪”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结果使冲突事件急剧恶化,产生让人始料未及的结果。比如:一般性师生冲突——教师因为学生不良的学习态度而对学生进行比较严厉的批评而产生的师生冲突;又如笔者文始提及到的两所高校发生的恶性师生冲突。如果他们在遭受师生冲突之始或者在这个被“压榨”的过程中及时发声、向外界寻求帮助,也不会生成我们如今知道的结局。所以,师生冲突一般都具有长期累积性。

三、引爆具有偶然性

高校师生冲突事件无论其起因如何,无论冲突事件的严重程度,无论主要责任在何方,归根结底,冲突都是由人的言行或由人建构的组织的价值观念所引起。生活在任何一个组织中,我们对于一个组织中的人不会完全了解和掌握,会在某一个时间点因为人的疏忽、思想观念的对立,使得师生冲突爆发。并且师生冲突爆发的时间、地点极具偶然性。正如古语所描述的一样:压死骆驼的往往是最后一根稻草,但我们却不知道这根稻草到底是哪一根。

四、后果具有难料性

高校师生冲突事件的爆发经常出乎人们的意料,冲突爆发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往往让人始料未及。冲突爆发所带来的紧张和压力,按照一贯的处事方法是难以进行妥善解决的。对学校来说,学校每日需要关注和处理的问题很多,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当师生冲突突然爆发是很难进行监控的。如:课堂中的师生冲突,因为高校授课一般进行小班授课,教室中安置的摄像头很大程度上是摆设,后勤管理部门不能及时的发现教室内的冲突,并帮助制止,所以监测难度较大。

总之,高校师生冲突的特点很多,应该远不止笔者总结的。既然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无法避免师生冲突,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掌握冲突的特点,以期提出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减小高校师生冲突发生的概率,使得高校师生关系能够更长足健康的发展。


[1]郝朝晖,董泽芳.社会转型期高校师生冲突及调适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17,38(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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