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

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作为拖欠工程款一方无权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3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增加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看,相关合同均由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辉与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黔灵签订,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系由余仕金借用博盛公司资质与富源公司磋商签订,且绝大部工程款均直接支付给博盛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函件均是在富源公司与博盛公司之间进行。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富源公司作为拖欠工程款一方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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