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灵活用工平台财税风险和筹划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要聊这个话题,一来这个话题近两年比较热,二来很多人对此理解并不透彻,一听到XX平台,可能就有点发懵,像“持股平台”、“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等等,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大部分人对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云里雾里……所以,笔者专门就“灵活用工平台”这个主题,来为大家全面的解读一下,相信通过本文的学习,大家对“灵活用工”平台会有新的认识和见解,以帮助大家很好的绕过灵活用工的“坑”,避开你可能会忽略的“雷区”。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引言:透过稽查案例看灵活用工平台

二、灵活用工平台概述:灵活用工平台是什么?以及灵活用工平台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三、实务中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主要适用于那些场景?实务中主要的模式都有那些?这些模式都是怎么运用的?

四、灵活用工方式存在的风险及建议:灵活用工平台是选用会有那些隐性或者显性的风险?实务中我们该如何合理化解和防范?

一、引言:透过稽查案例看灵活用工平台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关于灵活用工平台,笔者不知大家对灵活用工平台的认识如何,反正,这个词语近年来比较热,尤其是去年、今年……2020年、2021年,在疫情的影响下,经济下行,各行各业都不太好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很多企业经营困难,面临大规模裁员的问题;还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用工方式和经营模式上摸索着各种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福利平台和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员工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这两类平台虽在具体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站在税收和企业成本管理的角度,都主要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社保支出上能够提供一定的灵活安排而被大量的采用。
另外疫情以来,为了保障就业、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共享用工”模式兴起,并且得到官方支持。在2020年疫情爆发后,当时,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多地政府陆陆续续也开始推行“灵活用工”,北京、深圳、浙江、天津等地从用工形式、用工管理、保障机制、预防纠纷等方面给予了灵活用工政策支持。在此背景下各类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日益活跃。
但是,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一些不法分子发现“商机”:相比于劳动力,用工单位可能更看重“发票”以及发票背后的税收利益。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外衣转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去冒绞首的危险。”这不,为了利益,就有处于风口的员工福利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选择铤而走险,非法操作,结果就有多家平台因此暴雷。各地公安经侦部门和税务稽查局联合对某些平台就展开了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要对象的调查。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真实的稽查案例,这两个案子都和虚开发票非法牟利有关。其中一个是上海的“嘉福”员工福利平台暴雷案,据公开报道,注册于上海的“嘉福”员工福利平台,以向客户提供预付费卡为名,在两年内涉嫌虚开40多亿的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协助企业套现,目前已被上海经侦以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立案。这是一家两年内开具40亿预付卡发票的企业,但其实际经营的仅仅是一间几十平米的小作坊,只雇了两个老头帮忙照看打理……其实他玩的不是真实的员工福利平台,而是帮助企业虚开发票,企业通过预付卡将钱打给它,它又将资金回流到购买方,试想一下,有哪家企业是把东西卖出去,还把钱还给客户呢?“嘉福”其实干的就是买卖发票的,帮企业套现,套钱的生意。也就是说,当员工福利平台异化为纯粹的为企业开票和洗钱的工具,而缺乏真实交易基础时,虚开,套现的刑事风险将会一直存在,这是一颗定时炸弹,这家上海的“嘉福”员工福利平台,就是因为玩弄虚开,套现过了火,最终引火烧身的。

不知道看完以上视频感受如何!总之,为了税收利益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案子也是不胜枚举。另据报道,2020年11月11日,烟台市经侦局统一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唤和控制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46名。百度搜索布角科技这家公司,你会发现他是一家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多地的委托代征资质,并提供2B业务的众包服务平台。而且这个公司来头不小,布角科技是谁?从官网来看布角科技只不过是一家众包平台,但是股东却大有来头,公司大股东为x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比90%。xxx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占比10%。

据布角科技官网显示,它是一家通过将服务众包平台化,重构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组织结构关系,交易关系、交易属性,让共享经济平台、灵活用工企业面向个人服务商\供应商的无票交易实现合规入账,同时能够让企业用工风险、用工成本大幅降低的一家灵活用工平台。据悉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此次案件揭开了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漏洞,大肆骗取、漏逃国家税款黑产业链。
另外近期,另有某“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因牵涉虚开增值税发票进入刑事程序,其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在行业内再次引发争议。经查,此种“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为客户提供“灵活用工服务外包构建方案及财税配套方案”,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灵活用工方案咨询、无票交易合规咨询、自由从业完税咨询。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平台本身有错吗?笔者认为,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平台本身是没有错的,存在即合理,灵活用工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产物。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崛起,给很多传统业务方式带来了很大改变的近10年。在灵活用工平台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之时?为何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出事?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平台,被异化,被妖魔化了,可以说,自从2020年下半年以来,已有多家企业福利平台和财税服务商被立案调查。出事原因主要是涉嫌洗钱和虚开发票,牵连上下游数千家企业被税务稽查补税。但仍有部分企业在以身试法。包装成“灵活用工、代发薪资、任务众包、财税服务”等平台干着倒卖发票和非法转账的生意。其实压根,根本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就连场景平台也是虚构,走走形式而已。只是想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定是不行的。那随着'灵活用工、企业服务'等违规平台涉税案件的高发,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次联合打击行动。

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财税从业者,我觉得也有必要对灵活用工平台有一定了解,来规避可能面临的灵活用工模式下的风险。

二、灵活用工平台概述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从目前的用工关系来看,实务中的用工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叫标准劳动关系,即全日制用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全职工作。

用人单位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这也是目前最常见也最主流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二大类,叫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依然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一个三方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两种用工方式也都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全日制用工,但也属于劳动关系。

第三大类,属于非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也就是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一个双方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把业务甩给其他单位,这个其他单位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这个平台承包了这个活,就是用人单位不养人干活,而是将活甩给平台企业,由平台企业来做这事情,那平台企业也不愿意养人干活,就进一步将活再下甩给个人,与个人依然建立的是劳务外包关系。这也是实务中很多个人选择成立个体户或者个独的原因。其实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也就是平台介绍人给用人单位干活,平台收取的是管理费或者服务费,平台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外包关系,平台与自由职业者或者工人之间也是劳务外包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实务中很多企业只愿意将活外包给有资质和信用保障的平台,毕竟和平台对接更有保障一些,另外,也就会存在有人有活的来源,以自己的名义没法接,或者别人不愿意和个人发生关系,也会存在个人找平台,挂靠平台干活的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除标准劳动关系,也就是全日制用工之外的用工方式,都可以称之为“灵活用工”。

对于“灵活用工”官方又是如何解释的?按照现行政策来看,关于灵活用工也没有官方的明确定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把灵活就业人员分为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上海《劳动报》曾结合多方释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用工、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用工、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用工,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用工。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那么从广义上讲,灵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但由于灵活用工在国内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以上这种“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定义又太过宽泛,往往会导致我们在讨论灵活用工的时候无法对其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达,导致大家可能都在用灵活用工这个词,但所说所指可能就不是一回事,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灵活用工进行更加精准的定义,从个人角度建议,相对于广义的灵活用工,可以将狭义的灵活用工定义为: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都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灵活用工其实在实务中, 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另外,笔者认为,未来灵活用工会越来越普遍,必然是未来的大势所趋,相信很快就会有官方关于灵活用工平台的明确定义出台。

(二)灵活用工平台产生的原因及背景

那为什么会产生“劳动关系”之外的灵活用工方式呢,事出必有因,存在即合理,通过充分的分析和调研,笔者将灵活用工平台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观念变化:新一代工作者,已经登上历史舞台,90后,甚至是00后,崇尚自由,他们对待工作的思想发生质的变化,宁可入不敷出,也不愿意接受传统企业的管理约束。通过灵活用工,个人在就业时可以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能追求自己喜欢的工作,并实现个人收入结构的多元化,不断提升个人价值,可以实现,一人分饰多个角色,白天是公司员工,下班后做主播,周六是户外领队,周日是兼职老师,这也是很多年轻人对生活意义的追求,大家也可以看看自己的小孩,是不是这样的,是不是也在玩直播。
(2)企业降本增效,人口红利消失:近年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以及受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口红利消失的影响,企业在用工模式的选择上更加多元化,主动寻求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来满足企业的需求。
(3)监管环境趋严、个税改革、社保入税的影响:随着国地税合并、个税改革、社保入税等一系列新政的发布和施行,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规避个税的代扣代缴和社保缴纳的风险,出于降低人工成本、规避公司用工风险的目的,希望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甩掉个税及社保的包袱和负担。如果要甩掉个税和社保的方式,就得从根上改变用工模式,要改变收入性质、改变雇佣关系来进行筹划,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模式或称“变性”,比方说,变工资薪金类的综合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等。另外,个税也开始汇算清缴啦,那关于个税筹这个问题,近期也不止一个人在问,借此文章,笔者对此也做简单说明,毕竟这个问题也和本文息息相关,因为规避个税社保是选择灵活用工平台的原因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对于个税筹划,个人觉得,在没有前提假定的情况下,基本的筹划思路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深度利用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年金,个人捐赠、保险、公积金、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政策,要用足用透,用足用透的效果如何?可以说年薪在48万元以下,税负可降至5%以内,税大概在2.5万以内。第二阶段,当收入超过48万,小于500万的时候,就像是发射火箭,仅靠第一阶段的政策,动能不够,不足以将其发射止太空,这时候,要做个手术,俗称“变性”,要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改变雇佣关系来进行筹划,变工资薪金类的综合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等,就可以在谁负上实现质的飞跃,如果变为股息红利利息所得,45%的综合所得税率直接降至20%,如果变为生产经营所得并享受核定征收,45%的综合所得税率直接降至1%—2.5%左右,这也是目前众多机构沿街叫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根源所在。那近几年在财税圈刮起了一阵利用个独进行税收筹划的旋风,这阵风,来势凶猛,似乎个独在手,就能税后无忧,在此提醒大家,一定擦亮眼睛,在考虑利用个独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三个风险;一、有无真实交易;二、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三、交易后是否注销个独企业。个独作为税筹工具,其本身“无罪”,但,如果脱离业务实质和逻辑常识,纯粹利用个独虚开发票,简单粗暴的直接加成本,套利润,还是要三思而后行。第三个阶段,如果不愿意后天变性,想要避免术后疼痛的问题,也可以选择投胎再生,选择含着金钥匙在某地的出生,也就是选择一个稳定持久的国家意志税收优惠地呗,像国内目前的海南、深圳前海等,海外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来享受给予的税收政策红利。

另外,笔者觉得,考虑任何事情,都要跳出固有思维,关于个税筹划,无非是部分高收入群体,如何实现合理节税,落袋为安的问题,实务中,有没有其他的拿钱走,低税负的合理合法的方式呢?比方说,知识产权、数字货币、股权架构,关联企业、基金、捐赠、投资、甚至要结合婚姻法,民法典等新规定等组合政策的运用考虑,个人认为,就财税论财税的价值和意义都不大,有时候跳出财税的固有思维,可能会有不一样发现。因此,俗话说,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有时候,换棵树试试,可能会海阔天空,绝对是有其个中道理的。

(4)无票支出问题: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无票支出,会选择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在形式上虚构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实现税前扣除,套取账面利润,洗钱等,这也是一个灵活用工平台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操作的方式,当然这个也是灵活用工平台暴雷的核心原因所在。
(5)疫情的影响:受疫情的影响和冲击,市面上一下子冒出来很多灵活用工的平台公司,借着移情影响的名头进行大肆宣传,加上原本公司的资金受到疫情的影响就变得非常紧张,但是员工的工资、社保必须开支,公司老板的迫于生存压力,为了活下去,寻求成本较低的灵活用工模式节省开支。

(6)产业结构调整,互联网新兴技术、新兴产业、新的经济形态为灵活用工提供了条件:新经济形势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新经济业态下的“平台型用工”正在飞速发展。大批新兴产业涌现,直播带货、外卖平台,打车行业本身追求流量规模效益的特质,就决定了对灵活用工存在天然的需求。

对于以上灵活用工的原因和背景,笔者认为,其实可以打包浓缩成一句话:灵活用工方式的到来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用工需要,但在实务中,有被异化、妖魔化、非法运用的可能其实,灵活用工平台,名字听起来”高端洋气上档次“,其实质并没有那么”低调奢华有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无非仍然是运用我们本已熟知的用工方式,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将旧东西重新整合加工创新一下,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玩法“而已。

三、实务中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

实务中,灵活用工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劳务外包(平台+委托代征+核定征收)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大家看到以上模式示例图,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其实是有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来的,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并与平台签署服务外包协议;照理说,平台本身要为企业提供服务,但实务中,平台则将业务分拆后进一步外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即众包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协议。它们彼此之间其实都是劳务外包的关系。大家可能看了以上图示是不是觉得不就是把活包给其他人干嘛?没啥稀奇的!其实,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或服务的法律关系。从税务的角度,在模式一下,平台可以基于真实的服务外包协议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企业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需求。另一方面,平台也同样会有税前列支和进项抵扣的需求,进而需要自由职业者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们大家都知道,要个人开票,尤其是专票,简直不要太难,不是那么容易,那对于平台而言,商机也在这里,我只要能解决大家共同,普遍存在的痛点问题:无票支出、或者拿票成本比较高,没人愿意给你开这个发票,如果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很大的市场。那实务中,这些灵活用工平台都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要么这个平台具有委托代征资质,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下面劳务外包+委托代征这张图示:

这个模式中,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本身,可以按照比较低的税点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征涉及的增值税个税等税款,同时还可以取得发票来实现查账征收下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么这个平台本身在税收优惠地注册,这个平台本身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是下面这张图示:

这种模式下,平台本身直接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意味着自身不用查账征收,有没有税前扣除凭据无所谓,也就不需要自由置业者为其代开发票入账,平台本身也就不存在需要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作为支付方,存在要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如果未代扣个税,会面临50%到3倍罚款的风险。

从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其从平台获得的服务费或劳务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中,不少平台能够做到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直接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争取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为什么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会大行其道,还是那句话存在即合理,这都是有原因的:营改增之后和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以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企业的业务往来拒绝与个人合作,原因是与个人合作的业务,在税务局代开来的发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税负过高,个人不愿意让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政策倒逼企业和个人,选择改变原有业务承接模式,很多企业就明确规定,所有的业务往来拒绝与个人合作,这么一来,为了做成生意,很多个人便纷纷成立了个体户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业务,比方说,对于建建筑业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用工成本比较高,但往往无法取得发票,实务中,基于真实的业务,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包工头,除了自身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行给给公司开票,另外这些个体户、个独企业本身又可以享受园区核定征收政策,这样一来看似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劳务费代开发票,预扣个税税负过高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双方的业务合作,实现双方共赢的效果。但对于像包工头这样的个体而言,自身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运作,核算,经营起来耗时、耗心、耗力,就有平台机构专门为这类业务提供服务,据我所知,身边就有很多人力资源公司,甚至是财税服务机构都有从事园区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业务。
这是劳务外包嵌套+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从而达到将劳务报酬所得变性转化为生产经营所得,享受按照核定征收,或者委托代征个税,个税一般直接由20%税率变为1%—2.5%左右,大大降低了个税税负,另外,劳务外包,由于是非劳动关系,站在企业角度,而实现了将用工风险和社保风险和公司自身隔离的作用,所以这种劳务外包+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临时税务登记的组合运用模式,在实务中受到了很多企业的欢迎。
模式二、劳务派遣(平台+委托代征+核定征收)

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下则不涉及自由职业者向平台开具发票,但此种情形实践中非常少见,因为劳务派遣对于个税和社保而言,无法直接起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社保和个税的问题,其实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模式的思路是一致的,只是实务中,很多人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经常是傻傻分不清楚,以至于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混淆,其实,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对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和风险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因为模式二和模式一的思路和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在此对模式,不做过多赘述,为避免大家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混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在本文第四部分还会继续为大家刨析。

模式三、居间服务(平台+委托代征+核定征收)
模式三其实是最传统的一种用工模式,平台扮演的就是一个帮企业找人的角色,平台不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即由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签署劳务或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平台仅是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为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建立服务关系提供支持和协助。平台是居间服务,企业和平台、平台和自由职业者,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两两之间,其实依然是劳务外包关系。
在此模式下,对于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平台通常会向企业收取居间服务费,部分平台还会向自由职业者收取居间服务费,另外,对于企业支付的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其资金流既可能会通过平台由平台支付给自由职业者,也有可能直接由企业支付给自由职业者。平台可就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支付给自由职业者的费用,无论是否由平台代付,平台均无法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不少平台申请了委托代征资质,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代自由职业者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解决企业税前扣除的痛点。并且,自由职业者同样有机会争取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实质性地降低其个税税负。反正玩来玩去,都是要嫁接上税收优惠地,园区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临时税务登记,收入性质转换等内容,变化着不同的花样,但目的都是一样的,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少交税,多拿钱,落袋为安。其实基于真实合理的业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地政策,调整业务模式,转换收入性质等合理合法的操作方法,当然是没有问题。
上述三种模式,在网约车、外卖、快递、直播等行业较为普遍。其中,在模式二下,由于劳务派遣在法律层面,其实无法有效防范用用工风险,实现个税和社保的合理规避作用,采用此种情形来实现灵活用工安排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在模式三下,由于企业会与自由职业者直接签署服务或劳务合同,如果自由职业者人数众多,则一方面,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隔离自由职业者引发的潜在合规和经营风险,故实践中,模式一相对更为常见。

按理说,以上操作方式下,灵活用工平台本身业务并无问题,只是在实务中,存在被异化,被滥用的问题。存在走政策擦边球的问题,弄不好就会插枪走火,沦为虚开发票、洗钱的工具,于是乎,实务中,灵活用工平台机构也是频频暴雷……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到底存在着怎样的风险,又该如何规避和防范呢?

四、灵活用工方式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实务中,灵活用工方式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灵活用工平台被异化、妖魔化

2、沦为虚开发票、洗钱的工具

3、借委托代征资质实为噱头宣传

4、平台暴雷,上下游利益灰色链条被揭开

5、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下,由于缺乏行业的全面合规监管,无论员工福利平台或灵活用工平台都可能在实践中逐渐被异化,背离初心。其实每一种游离在税收政策边缘的模式背后都或多或少面临一些税务风险,但合理合法利用政策,一般是可控的,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如果背离初心,直接偷税,漏税,洗钱,那就是直接犯罪了,迟早会出大事。
像上文中提到的员工福利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暴雷案件,其实,都是平台被异化后变为虚开洗钱工具,涉及地域范围、金额、公司众多,由于气焰太过嚣张,结果被收拾的。比方说,“嘉福”员工福利平台?它开的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是零税率的,是因为开票不合规出事的吗?当然不是!他是因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而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被刑事立案的。他玩的不是真实的员工福利平台,而是帮助企业虚开发票,企业通过预付卡将钱打给它,它又将资金回流到购买方,干的是买卖发票的,帮企业套现,套钱的生意。也就是说,当员工福利平台异化为纯粹的为企业开票和洗钱的工具,而缺乏真实交易基础时,虚开的刑事风险将会一直存在。另外,再比如,布角科技也是如此,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业务关系,虚开发票,也是通过发票洗钱的行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自身埋下定时炸弹,最终暴雷。还有近期某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打着委托代征资质的噱头,本身并无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纯粹玩着虚开发票的生意也被“关注了”等等……
介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在灵活用工的选择方式上,笔者认为,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二)其次,“平台本身”,是否拥有委托代征资质

(三)再次,园区政策是否可靠、稳定、持续……

(四)最后,业务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证据链条是否充分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本身是不同的用工形式,本身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实务中,劳务派遣模式具体操作通常为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就劳务派遣达成合作协议,合作方式为公司自己招聘员工和农民工,这些人员与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核算出员工和农民工的工资,以及部分员工的社保后,另外再加上给平台公司的佣金,将支出总金额一并打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给他们公司开两张发票,佣金部分开专票,剩余的部分开劳务费普票,由平台公司负责给员工和农民工发工资并代扣个税,同时,选择给部分员工按最低标准来缴纳社保。
实务中劳务外包模式具体的处理是往往是:首先由劳务公司和公司签订产品加工的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其次由劳务公司寻找适合该工厂产品加工的带头班组长,并协助每个带头班组长成立个体户,由班组长自行招聘工人组成承包组,然后管理公司再按完工的加工产品的数量单价,与班组长成立的个体户签订加工承揽协议,结算费用,并开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财务协助班组长成立的个体户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通过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解决了公司灵活用工的问题。再劳务公司将业务分包给每个个体户,然后再协助个体户处理账务、灵活缴纳社保,核定征收个税,从而降低了个体户的纳税负担,也解决了管理公司成本发票的问题,实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实务中,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者还存在以下6大方面的具体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3]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立,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而劳务外包公司的设立并无特殊规定,只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可能会要求劳务外包公司具备某些特殊资质。
2、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由《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调整;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关注重点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关注的是派遣员工,即“人”;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关注的是业务本身,即“事”。
4、管理方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工资既可以由用人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工资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
5、风险承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互相制约程度较低,追偿权很可能无法的到有效实现。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
6、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劳务外包,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更宽,既可以是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工作,也可以视情况将部分核心性质的工作进行外包,业务范围的不同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我国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所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操作,会带来一系列的经营风险、税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做出了不得超过10%的规定,而实务中,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部分央企的派遣员工比例甚至超过30%。这显然是违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有些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平台公司解决灵活用工的问题,依然会担心存在的个税和社保问题。因为,虽然用工单位没有直接为劳派遣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可是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以前企业设置的这道防火墙,想把扣缴个税和社保的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但实质上并没有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随着个税改革和后续社保入税的大力推行,社保依然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这条路就走不通了,假设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没有缴纳个税和社保,你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3)通过劳务派遣平台公司解决灵活用工的问题,看似实现了完美的资金回流,但如果用工单位实际上接收了与用工人数、金额不实的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一旦灵活用工平台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定性为虚开发票的偷税行为,相关责任人被抓,会不会牵扯到用工单位的偷税行政责任和虚开的刑事责任呢?如果被认定为虚开,接到了税务协查通知书,不但以前抵扣的进项税要无条件全部转出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面临着税务稽查税款的滞纳金和2—3倍的罚款,另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降低,公司法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

(4)如果采用劳务外包模式,一般不存在以上劳务派遣风险问题,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业务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决定了法律关系和税费缴纳问题,所以。在业务操作以及合同签订,一定要区分清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之间的关系,否则你所执行的业务与合同,一旦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行为,就会面临无资质经营的法律风险,以及个税、社保以及相关税费的连带补交,罚款风险。大家一定要防止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混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在选择灵活用工方式的时候,尽量使用劳务外包的方式来处理。

(二)“平台本身”,是否拥有委托代征资质

在选择平台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家真正获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授权的灵活用工平台是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另外其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如下:
1.协议规范、形式合规:通常灵活用工平台应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平台发布用工任务内容,自由职业者可通过平台选择承接任务;
2.依法合规纳税: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对自由职业者发放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平台应该依法代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留存证据,资金支付路径清晰:自由职业者应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获得合理合法的税后所得以及完税证明;
4.平台开具合规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应向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重点注意的是:在“委托代征”中,对于受托单位(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它的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从形式上审核纳税人提交申报材料,平台对材料的真实性并不直接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灵活用工平台的发票管理责任相对较轻,用工单位对发票的审核和把控责任更大,也就意味着,用工单位其实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

而且,实务中,很多号称“灵活用工平台”拥有税务机关代征、代开授权的平台,其实是在假宣传,其宣称“委托代开”很可能只是一种吸引客户的噱头,可能并未取得委托代征资质,因为委托代征资质的发放范围和审核标准是相当严格的。所以,一定要警惕某些平台假借委托代征之名,行虚开发票、洗钱之实,本身是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免“惹祸上身”。比方说,某些“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以“委托代开”之名行“虚开、代开”之实,最终引发刑事责任的案例,一方面,对快速发展中的广大“灵活用工平台”而言敲响警钟,“灵活用工平台”务必关注,业务真实性是保障合规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对于用工企业也是一样,也要务必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且做到证据留痕,业务资料保存。

(三)园区核定征收、委托代征政策是否可靠、稳定、持续……

对于园区政策是否稳定、可靠、持续,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实力、国家政策导向的反映,笔者认为,目前,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大行其道,树大招风,过犹不及的道理是恒久不变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局面是否会长期持续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近期某地喊停核定征收政策也可见一斑。对此,笔者不做过多臆测,我们大家一起且看且观察,且行且珍惜……
(四)业务本身是否具有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证据链条是否充分
业务本身是否真实合理,个中缘由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笔者也不过过多臆测,我们在假设业务真实合理的前提下,笔者认为,也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包括合同、业务单、资金流向、发票等,另外,这些证据链的时间节点是不是符合实际逻辑,合同约定条款存不存在风险、是否能够满足经营需求,是否能够激发员工效率和激情等等……毕竟,于公司而言,持续稳健经营才是第一位的。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上述何种经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都应规范业务开展流程、规范资金收付,对于用工单位已发生报酬支付的业务“代开”涉税风险较大,用工单位、平台、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若不能厘清并对其合法性解释说明,极易引发虚开风险,为防范法律财税风险,我们还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降低用工成本,进行节税筹划,应当注重留存用工项目对应的合同,人工费支出凭证,留存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务以及派遣单位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2、为最大程度的化解虚开风险,用工单位还应理顺资金支付链条,尽可能的避免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的,应留存支付记录,现金支付的应留存收据,收据应有相应的签字等。
3、如果被稽查定性为虚开发票,要积极的通过梳理提供上述的资料,要做好稽查应对,将公司的风险尽可能的在稽查程序中去化解。因为税务稽查之所以能够查到你头上,其实是已经掌握了你大量的违法事实,切记不要对抗,否则后果很严重。
4、现行制度下灵活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大家一定要防止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5、如果采用的是劳务外包模式,切忌在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中出现考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分配、奖励罚款、业绩考核以及报酬结算支付方式等的约定条款。这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强制性管理规定条款,在司法裁定中很容易被定性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进而会引发个税、社保以及劳动纠纷相关的赔偿和罚款问题。
在经济下行期,如何降低用工成本无疑是每个企业都面临的问题,但异化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均较高,特别是对于拟上市的企业,每一个合规风险在上市监管的显微镜下都将被放大,都可能构成上市的障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除了经济上的代价沉重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那把悬在头上一把利剑。无论重压下的员工福利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的前路在哪里,唯有尽量合规并控制相关税务和刑事风险才能走到最后。

最后,对于所有希望在员工安排上实现合规化管理的企业,如果有灵活用工或者薪酬福利安排的操作,我们建议提前开展健康体检,及早发现问题,寻找合规供应商,并合理有效的安排未来的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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