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近年来,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开展信用立法奠定了工作基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对社会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予以规范,有利于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据可依,同时对当地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什么是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犯罪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 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三、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期限如何规定的?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如何确立?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何产生?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是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信用主体哪些信息为失信信息?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付、奖励、补偿的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犯罪信息;
(4)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5)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1)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7)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市场主体违背公开信用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骗取行政许可、奖励、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对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有:
(1)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
(2)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选择;
(3)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4)减少监管检查频次;
(5)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6)依规授予荣誉称号;
(7)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8)其他。
对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有:
(1)行政许可中不能使用简化程序;
(2)限制财政资金资助;
(3)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
(4)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5)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6)限制参加政府组织表彰奖励;
(7)其他。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除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应当:
(1)限制参加政府招投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3)限制参与特许经营活动;
(4)限制高消费;
(5)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6)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7)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资助;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9)其他。
七、信用主体信息使用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八、信用行业如何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信用服务机构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自主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服务应用领域。
九、政府部门在哪些场景下应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用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十、违反本条例有哪些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金 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不同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信用新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