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三个趋势
作者:
王峰 王璐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从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来看,尽管在刑事合规层面,目前法律实践中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标准化指引,但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再到本次《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看出,企业合规改革正朝向纵深化发展,并在合规整改目标、合规整改内容以及合规整改标准等方面体现出新的动向。
一
合规整改目标:从纠正性合规到预防性合规
在合规试点工作启动之初,涉案企业往往更为关注对涉罪行为的纠错和对危害后果的弥补,从而争取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罚的合规红利。但随着合规改革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合规整改工作正逐步从以修补、整治涉罪行为主的“纠正性合规”升级为兼具防御风险性质的“预防性合规”。
何为纠正性合规?通常来说,是指在涉罪行为发生后,企业着手开展以“纠错”为目标的合规整改工作,通过纠正涉罪行为,修复、弥补涉罪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从而争取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罚的案件结果。
实际上,纠正性合规是一种事后的“弥补型”合规。一方面,在“涉罪问题——整改措施”点对点的合规管理方式中,企业无法从整体治理的视角上,发现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纠正性合规着眼于解决最为表层的合规问题,难以预防更为潜在、更为系统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相比纠正性合规,预防性合规能够实现对刑事风险的深层挖掘和全面预防,体系性地整改企业合规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5月13日,最高检调研组赴张家港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张家港市检察院明确提出,该院已将涉案企业之前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是否起诉和量刑建议考量情节,探索将合规建设从企业涉嫌犯罪“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1]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不仅关注涉罪后的纠错整改,其同样关注涉罪前的日常合规治理机制构建、执行情况等具有预防性的合规建设。因此,无论是涉案企业,还是其他企业,都需要在企业治理中构建更为基础的预防性刑事合规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整改工作不仅要对既有的错误纠偏纠正,更要从源头上完善合规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潜在的刑事风险。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某串通投标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仅要求涉案企业纠正招投标环节存在的制度缺陷,还建议其结合该行业特点完善企业治理架构、治理流程,从合规治理体系源头上避免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再次发生。事实上,完善合规治理体系、预防刑事风险正是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本义,这种具有预防功能的刑事合规机制是任何企业都需要的。
二
合规整改内容:涉罪环节纠错到完善合规体系
显而易见,在当前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合规整改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引起整改内容的变动。实现预防性合规意味着企业在推进合规整改工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涉罪事项或涉案的业务环节进行整改,还要在组织架构、权责配置、机制运作情况等企业治理活动中实现刑事合规全覆盖。
首先,与涉罪环节纠错相比,完善合规体系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治理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其不仅局限于某一个涉罪环节,更是辐射至与企业治理相关的全部合规模块。例如,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员工与供应商涉嫌商业贿赂,检察机关在与该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时,将与贿赂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内部治理架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合规模块均纳入了合规整改范围,同时根据不同模块的合规特点以及存在的风险漏洞,制定配套的合规管理措施。又如,在某环境污染案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求涉案企业关注涉罪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降低涉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指导该企业逐步建立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等其他合规项目,在发展运营模式上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企业合规治理能力。
更进一步看,实现企业刑事合规治理全覆盖离不开刑事合规机制的构建,尤其在当前企业合规改革缺乏具体指引的情况下,企业更加需要专门的刑事合规机制及相应的配套辅助措施来推进刑事合规建设。例如,像刑事合规治理架构、刑事合规尽职调查、培训警示、内部调查、举报控告等机制,由于其涵盖了刑事风险识别、预防、处置等多种合规功能,因此是企业所必需的合规机制;而在刑事合规配套机制方面,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制度化建设,专业化岗位建设等措施,提高企业合规治理机制运作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当然,刑事合规体系不单单涉及刑事法律,其与公司战略和商业模式亦有密切关联。因此,在预防性合规目标下,企业合规整改措施还需要紧密追踪商业发展规划,通过发挥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处置的功能,配合企业的商业发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更为优化、更为安全的轨道和路径。
三
合规整改标准:经得起刑事实务的检验
在合规实践中,无论是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还是检察机关对合规整改情况的考察,其对于合规整改要求都释放了同样的信号:能够经得起刑事实务检验的合规整改才是有效的合规治理。
一方面,企业合规整改工作需要置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评价,整改工作的规范性与实质性要求与刑事实务标准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刑事实务机关在合规监督中担任重要角色,例如,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以及对涉案企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实质性问题上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意味着,刑事实务思维将延伸到合规整改考察的各个环节,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从合规整改工作准备到实施落地,刑事实务标准是推进合规整改工作的重要参考。
在合规整改标准设定方面,企业需要融入刑事合规元素,以刑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为依据,准确把握刑事犯罪指控逻辑与追诉特点,优化企业的权力配置和治理流程,为企业及高管的权力行使提供合规性依据,从而发挥刑事合规对风险的抵御功能,进而实现对企业的保护。为此,企业需要在规范层面对合规整改标准作出积极回应,明确各部门具体的刑事合规职责与义务,将刑事合规元素覆盖至议事、决策、授权、审批、监督执行等刑事合规全流程。在实践层面,企业也需要及时优化、调整合规整改措施,从而确保整改措施能够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涉案企业而言,在当前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对企业展开持续监督。这意味着,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不能因获取“不起诉决定”而浅尝辄止,合规整改的检验标准应当与企业合规治理机制相融合。同时,这也意味着,构建刑事合规治理机制不仅是监管机关的硬性要求,也是企业的内生需求,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
随着最高检对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我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对于防范企业刑事风险、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而企业在刑事合规治理中的实践能力也将为企业自身带来更为长远的合规利益与商业利益。
[注]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调研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https://www.spp.gov.cn/tt/202105/t20210516_518255.shtml
The End
作者简介
王峰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王璐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